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申玉峰律师

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Article 635 In a sale by sample, the parties shall seal the sample specify the quality of the sample. The subject matter delivered by the seller shall comply with the samples as well as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凭样品买卖时,卖方交付的标的物须与样品的品质一致,交付的标的物的样品品质低于样品时,买方可以拒收;高于样品的买方接受的,卖方不得主张额外的价款。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当事人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封存样品,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无权对封存样品进行调换、变更或销毁等。同时,封存样品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证被封存样品不会因为存放时间的延长而变质。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是指在凭样品交易中,除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可以对样品的质量进行文字说明。这是本法条对凭样品买卖的两个方面。因为凭样品进行质量认定只能凭借当事人的感官系统进行外观的感知,质量的标准很容易受参与者主观倾向的影响,对样品的材质、工艺、尺寸等标准没有办法精准化,所以配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就不可或缺。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与质量说明应当是一致的或相互补充的关系,如样品中没有尺寸大小,但文字中有说明的,标的物应按照文字的说明确定。

问题是如果样品与质量说明存在较大的差异则如何呢?是以样品为准还是以说明为准?笔者认为应以样品为准,毕竟这是“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在凭样品买卖中,卖方向买方发送样品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国外有法院判定认为向发送样品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发送样品时,一定要搞清楚这个关系,在回复接收的样品时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2. 关于样品的所有权及处分问题。如果样品是由卖方发给买方的,样品属于卖方所有。在卖方没有明确将样品送给买方时,样品仍应属于卖方所有。买方对于样品只是暂时占有。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处分卖方的样品。

3. 要注意样品中暗含着的安全标准。如凭样品交易的标的物是儿童玩具,标的物与样品一致是不够的,还必须符合当地市场中有关玩具安全规定的标准。 如果买方未提示卖方安全标准,而卖方的产品可能面临着被相关国家海关没收的可能。

4. 凭样品交易中标的物的生产商也必须与样品的生产商是同一的。提交德国的样品而标的物是在印度生产,即使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也可能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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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实际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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