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写认罪认罚,写写辩诉交易吧
听伊讲(伊晓婷)
前两天写认罪认罚制度,不知为何总是发不出去,百思不得其姐,你妹的,写辩诉交易吧。
辩诉交易虽然源于英国,但是却在美国发扬光大,终于成为美国刑事司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以至于有人以为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在法院开庭之前,控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这个制度即使在务实的美国,其发扬光大也经历了漫长的时光。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词,辩诉谈判其实在1804年就已经存在,只是当时控辩双方都非常低调,不愿公开,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持否定态度。
一直到1967年,美国“实施法律和实现司法任务总统委员会”在题为《自由世界面对的犯罪挑战》报告中才认可了辩诉交易,但认为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此后辩诉交易以不可抗拒的趋势在美国蔓延,1970年代以来,刑事案件中采用辩诉交易达到了90%左右的比例。
辩诉交易为什么以不可抗拒的趋势在美国蔓延?首先是因为“合算”啊、快啊、方便啊。波斯纳说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就认为倘若辩诉交易从90%的比例降为80%,将会使法院付出双倍的人、财、物成本。
当然,要能够得到认可,还需要价值观上的契合。
总得来说,辩诉交易契合这样的价值观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第 3 款规定: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悬而未决的等待会“给犯人带来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也就是说,至少在美国,倾向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但即使看起来有利于被告人,仍然未必是事实。
首先对无罪的人不公平。
无罪的人往往仅仅是因为面对洗刷罪名的困难望而却步,才选择了辩诉交易。
这种“自愿”是否自愿大可商榷。
退而其次,辩诉交易往往对职业犯罪人更为有利,而对偶犯不太公平。
因为相对于偶犯和非职业型犯罪行为人而言,职业犯罪人有更多的筹码与检察官讨价还价。
被告人是否选择辩诉交易,还需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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