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项目中途改为简易计税项目案例

一般计税项目中途改为简易计税项目案例

安徽省宁国市交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黟县一道路工程。合同金额为2亿元。工期1年。此合同符合简易计税条件,但是新入职会计隋小白误按一般计税处理了。发现后请示同事劳鹄利老项目、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项目开始时没有选择简易计税而是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中途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劳会计提出自己见解: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文件中并未规定,选择了一般计税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白会计不太相信,去当地税务局请示户管员洪科长。洪科长说:按本地区规定,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项目是可以中途改为简易计税的。企业可以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冲销原一般计税业务内容,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根据可少缴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手续。开红字形成的, 附表一按开票情况如实填写就行了,可以是负数。主表不会带出负数,会自动形成留抵税款。

小白会计回来后把洪科长意见传达给劳会计,二人看了一般计税下的会计处理(以下会计分录数字全按万元):

多交增值税 43.96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中自动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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