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十年无音讯,丈夫找到时妻子已另外成家,如何评价本案?

【简要案情】三十岁的广东男子郭某与二十六岁的湖南女子田某,经某社交软件聊天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田某携带户口本来到广东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生活甜甜蜜蜜。不久,田某便生了一个男孩。令郭某没有想到的是,一天田某突然提出要去北京做生意,这一走就是十年杳无音讯。

一晃十年过去了,这期间两人均没有联系过。2021年6月一天,郭某只身来到田某老家,却在田某家附近看到令郭某十分惊讶和生气的一幕,他看到妻子田某领着一个小女孩子从一辆奥迪车上下来,旁边还有一位男士,车牌号是北京的,从三人的甜蜜举动,郭某认为田某又有了新家,小女孩是他们的孩子。

经查,田某当年持假户口本与郭某领取结婚证;田某与现任“丈夫”刘某没有登记结婚,两人系同居关系,小女孩是两人所生的孩子。据田某说,当年她之所以离家去北京做生意,是因郭某好赌,欠下了高额高利贷,家中时常被追债人骚扰并泼油漆,无法与郭某生活下去了。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谈谈看法。

郭某与田某的婚姻登记合法有效

自《民法典》实施以后,民政部将婚姻登记相关程序作了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婚姻撤销及婚姻无效的确认权全部归人民法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郭某与田某领取结婚证时,出于双方完全自愿,并不存在因胁迫而结婚的问题,因此,郭某与田某的婚姻不可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郭某与田某结婚时,也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条件。

综上,虽然田某持假户口本与郭某领取结婚证,由于其不存在可撤销及婚姻无效的条件,因此,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

田某涉嫌重婚罪,刘某或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本文认为,重婚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配偶权。

构成重婚罪,一定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夫或妻一方构成重婚罪,与其结婚的一方只有在明知对方有配偶,即对方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否则与之结婚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这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有之义。

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虽然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从婚姻法的角度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但是,婚姻法不能等同于刑法,刑法追求的是实质的法益侵犯,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刑法意义的婚姻的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田某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有与刘某共同生活并生下孩子的行为,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田某涉嫌重婚罪,如果刘某明知田某与郭某的婚姻仍处于存续期间,仍与其共同生活并生子的,刘某也涉嫌重婚罪,否则,刘某不构成犯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田某虽然持假户口本与郭某领取结婚证,但其婚姻仍合法有效。田某在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共同生活并生子的行为,涉嫌重婚罪,如果刘某明知田某与郭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仍与田某共同生活并生孩子的,刘某也涉嫌重婚罪,如果刘某不知情的,则刘某无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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