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装货物运输的注意要点
一、 一般散货运输要求
1.船舶准备接受散装货物运输,首先要确保船舶符合装运散货的要求,并具有以下证书和文件:
《固体散货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of Solid Bulk Cargoes)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
《散装谷物符合证明》(Authorization for carriage of grain inbulk)
《完工谷物装载手册》( Final Loading Manual Grain)
《典型工况货物装载/卸载次序》(Sequencefor typical loading /unloading)
2.熟悉航次航线、港口以及货载情况。
(1)船长、大副掌握所航经海区及港口、航道及泊位的水深和潮汐、海水比重等情况,以确定船舶该航次允许的最大吃水。严格执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要求,散货船或拥有《固体散货适装证书》的多用途船应备有《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Resolution A.862(20)》并按要求执行。装、卸散货前,船方应与装卸方按附表三的检查表进行检查、确认,双方签字,记录保留至少6个月。
(2)船长在船舶抵港前应按《A0862(20) 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中3.2Information given by the ship to the terminal项目的要求,向装货码头方提供本船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要求装货码头方提供3.3 Information given by the terminal to the ship项目的信息。
大副了解所到港口有关装卸运输条件及规定。
船长收集所航经海区的海况及气象资料,特别是台风季节时有关台风的资料。
大副确认本航次货载的种类、数量和货物性质以及是否有特殊要求。
3.装载和卸货前的准备工作
船舶在装货前应确保主推进装置和辅助装置、甲板设备,包括系泊设备、缆绳、绞缆机、锚机、开关舱设备、压排水设备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在进港前,木匠应在规定海区内排尽污水,使货舱处于适货状态。
木匠在不影响船舶操纵和港区作业的前提下把压舱水尽快逐舱排净。
木匠和三管轮要测量淡水舱、压载水舱、污水沟以及油舱的存量,并作好原始记录,并向大副报告。
根据航次指令,大副确定本航次装货量并由船长向有关单位宣载。
大副在船舶靠妥码头后看前后水尺,作好记录并绘制货物分舱配载图,注明各舱装货程序、数量、注意事项等。经船长审阅后,交港方有关人员。
大副应负责计算本航次装货后和抵卸港时的稳性(GM)情况报船长批准。应利用配载仪计算出船舶稳性高度及船体强度、检验本航次货物积载是否达到航行安全要求。
大副按《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Resolution A.862(20)》附件2的要求制定“loading or unloading plan”,经船长认可后,交给装货方按计划装货。计划的改变需船长批准。保存时间至少六个月。
大副按《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Resolution A.862(20)》附件3 “ship/shore safety checklist for loading orunloading dry bulk cargo carriers” 的内容与装货方逐项核对落实,填妥后双方各持一份,并注意保存。
4.装船
大副、值班驾驶员要求港方在装载过程中按船方确定的货物分舱积载图(散货船为《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Resolution A.862(20)》附表四“loading or unloading plan”,)按次序均衡装舱,使船舶强度保持平衡和正浮状态,横倾不超过3度,避免产生艏倾,同时及时通知木匠进行排水,全船装货结束,船舶必须处于无横倾状态。
值班驾驶员要经常观测6面水尺,掌握各舱装载进度和打压舱水的情况。当排水速度赶不上装卸货速度时,应调整装卸货速度。若遇打净压舱水有困难时要报告大副,主动与港方联系,取得配合,同时应与装货指导员保持密切联系,保持船舶正浮。
装卸货应按计划进行,防止局部强度超过许可值。左右均衡装载,避免船舶受到扭力。
船方与装货方应就下雨或天气变化,而由于货物性质,这些变化会导致危害时,双方如何采取行动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装货结束前一小时,大副必须亲临现场,掌握装货情况,随时观测水尺,调整满载吃水。大副应与装货人员保持通畅的联系。用输送系统输送货物时,应考虑到,停止装货时,输送系统中(皮带)的货物都应装上船,而不能停留在输送系统上。
值班驾驶员要求港方按装货计划要求装妥货物后,清扫甲板,做好平舱工作,使船舶正浮或适当艉倾,以利看准水尺和安全航行。
5.交接
散货的交接通常根据水尺检验的数量。进行水尺检验时,应注意船中左右的水尺对最终平均吃水的影响最大,并掌握以下对船方有利的规律:
a、装货前水尺检验:六面水尺(尤其是船中左右吃水)看大一些,压载水、燃油、淡水等液舱量少一些,计算出的船舶常数大一些。
b、装货后水尺检验:六面水尺(尤其是船中左右吃水)看小一些,压载水、燃油、淡水等液舱量多一些,装货前水尺检验计算出的船舶常数,将按原数字参与装货后的水尺检验计算。这样,计算出的货物装船量比实际少一些。
c、卸货前水尺检验:六面水尺(尤其是船中左右吃水)看大一些,压载水、燃油、淡水等液舱量少一些,计算出的货物在船数量+船舶常数的总和大一些(船舶常数未知)。
d、卸货后水尺检验六面水尺(尤其是船中左右吃水)看小一些,压载水、燃油、淡水等液舱量多一些,计算出的船舶常数小一些。这样,计算出的货物卸船量的数值会高一些。
大副会同港方在装货前和装妥货后观测船舶六面水尺,并根据所测的当地海水密度以及存油、存水、剩余压舱水等原始记录和船舶常数计算净载重量,填妥《散装货物水尺计量鉴定表》,经港方核对后,双方共同签字进行港航交接。
船抵到达目的港靠妥泊位,在卸货前、卸完货后,大副应及时会同港方观测船舶六面水尺,根据实测海水密度以及存油、存水、剩余压载水等原始记录计算填写水尺计量鉴定表。并与港方共同签字交接。
在卸货过程中,大副、值班驾驶员要求港方按船方确定的货物分舱卸货图(散货船为《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Resolution A.862(20)》附表四“loading or unloading plan”,)按次序均衡卸货,使船舶强度保持平衡和正浮状态,横倾不超过3度,避免产生艏倾,同时及时通知木匠进行压水,全船卸货结束,船舶必须处于无横倾状态。
航次运输任务结束后大副负责填写《航次报告表》并连《散装货物水尺鉴定表》报公司航运经营部门。
二、 散装煤炭操作
煤炭目前是被作为具有潜在危险性质的货物来运输的,虽然尚未被国际海事组织正式作为危险货物列入到国际危规名细表中,但是作为一种大量运输的货物,必须认真研究其运输特性,制订出防止其自燃和爆炸的有效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装货前:
船长、大副了解煤运知识,主要弄清煤种、特性、燃点、岸上堆存时间、煤堆温湿度、开采季节等;
尽量装运干燥和新开采的煤,若煤温已达35℃以上或过分潮湿,含水量大,船长应拒绝装船;
尽量装运干燥和新开采的煤,若煤温已达35℃以上或过分潮湿,含水量大,船长应拒绝装船;
水手长组织清除货舱内残存的垃圾、杂质,同时要注意所装煤中不得混有杂草、粪便、废油渣之类的有机物质,以免发热导致自燃;
木匠要保证污水沟畅通,可随时排放污水,并封密污水井盖板,防止航行中船舶颠簸摇摆,煤粉渗入,堵塞污水井。
2.装货以及运输途中:
装货时,值班驾驶员应确保靠近机舱舱壁处采用斜坡式装载,以减少机舱对煤的传热增温;
块煤容易集中在一个地方,值班驾驶员督促工人在其上面覆盖煤粉,以减少空气对流;
二管轮确保油柜所装燃料油,粘度不宜太大,以减少加温次数及降低加热温度;
航行中,值班轮机员要注意主机尽量使用边柜内燃油;双层底油柜尽可能不加温或少加温。如加温,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控制油温,至驳动燃油为止;油舱内储油量少时,更要注意加温;严禁空油舱加温;
值班轮机员应做好油舱加温记录;
煤炭易散发以甲烷为主的易燃气体,容易进入桅房、油漆物料间、起货机、配电室等处所。装货期间或装货后一定时间内,大副应安排对以上处所进行通风,且禁止吸烟和动明火,杜绝各种引火源;如船上配有测爆仪,大副应经常测量货舱等处所的瓦斯含量。
为防止煤炭粉尘爆炸,应做到:
a、货舱内电器设备均应为防爆型的;
b、天气不良而关闭通风时,凡装有煤炭的货舱上的甲板区域内,所有非防爆型电器设备均应切断电源;
c、人员进入装有煤炭的舱室时,不得穿着含有化纤成分的衣着,以防人体带电;且进入舱室之前,应先消除身体的静电(如扶摸接地的金属板棒等);
d、煤炭运输途中,值班驾驶员必须经常测量煤温,并将所测温度记录《航海日志》中;
e、航行中如煤温较低且稳定,要保持连续不断通风,木匠要及时开启通风筒和道门,进行自然通风;如天气良好及风浪较小时,大副可决定将货舱开启,进行舱间通风;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更应按时开启;
注:一般经验认为,在煤炭装船后,先采取表面通风4 — 5天,然后每隔一日进行表面通风6小时即可。这样,不仅排除了煤炭发散的可燃气体,又可避免大量空气进入舱内,促使其氧化自燃;
f、航行中,大副可根据不同季节、地区特点及外界环境气温,采取甲板喷水降温措施;
注:如散装船有上边柜者,甲板喷水对货舱降温作用甚微。在舱盖密封条件好时可采用舱盖喷水降温;
g、缩短煤运时间是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之一,故应快装船,快启航,不封港,快卸货,缩短贮运时间,避免自燃(根据目前的实际经验,煤运时间超过40天就有发生自燃的可能)。
3. 煤温升高和自燃后的消防措施:
大舱内煤温升至接近45℃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停止通风、封舱、关闭道门,以延缓煤炭自燃时间;应尽量隔绝空气,防止空气对流,加速氧化;不允许采取通风方式降温,更不准打开货舱通风;
如果从多方迹象判明大舱煤温继续升高,且有大量烟雾渗出,表明煤已开始自燃。木匠应进一步封闭所有通向大舱的开口道门,并且应在舱盖接逢处及其四周用封舱胶布密封,然后由三副有步骤地施放足够数量的二氧化碳;
除万不得已时不得用海水浇灌灭火。
卸货时,如部分煤炭自燃或已有明火,大副应组织人员迅速将烧着的煤块用抓斗卸去,然后以倾注方式浇灌淡水,加以扑灭。灌注淡水数量要足够将舱内约二米深度的表面层湿透为止,否则将会产生助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