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转让股权,就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吗?
特匠律师说案例|转让股权,就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签订借款合同,受让方作为债务方,目标公司作为担保方,转让方作为债权方,股转关系变更成借款关系有效吗?(2021)最高法民申1843号
张某和山东光耀玻璃公司同为新疆光耀玻璃公司股东,张某将持有的新疆光耀玻璃公司股权转让给山东光耀,张某和山东光耀签订借款合同,由山东光耀偿还借款,新疆光耀对借款连带担保。之后,张某起诉山东光耀偿还借款,新疆光耀连带,山东光耀借款实为股权转让款,如此安排为了避税应无效。原审支持了张某请求,山东光耀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
依据《说明》《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内容,原审判决认定各方的真实意思是,张某将所继承的股份转让山东光耀公司,新疆光耀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双方所约定内容已得到实际履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山东光耀公司、新疆光耀公司三方在股权变更后,后续以借款作为交易安排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山东光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实际上,本案中股权转让款没有给付,欠付款项转为借款,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转为借款合同关系,获得了合议庭支持。这是合同鼓励交易原则使然,倒过来想,如果本案中借条无效,申请人股权转让款如何得到实现?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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