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终于来了!RCEP将为亚太地区供应链优化重构创造新条件

WTO最新一期“货物贸易晴雨表”数据显示,2020年的世界货物贸易可能在第二季度出现历史性下跌,而第三季度虽可能局部上升但复苏强度仍然高度不确定。当前的晴雨表数据为84.5,比基准值100低15.5点,比2019年同期低18.6点,是2007年以来的最低记录。

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冲击巨大,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的先行指标,其发展往往预示着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而就在昨天(11月15日),由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为新冠疫情下全球贸易的疲软注入了“强心剂”,有望推动亚太地区供应链的优化与重构,为各方实现可持续的经贸复苏创造新的、更好的条件。

受益于参与各方政府的协力推动

RCEP成员方各具特点,在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模式、法律规则体系等方面都有不少差异。作为没有成熟模板可以直接借鉴和复制的超大规模政府间经贸协定,RCEP的签署直接受益于参与各方政府的协力推动。

2011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提出组建RCEP的草案。此后,自2013年由东盟主导的谈判启动以来,RCEP共举行了4次领导人会议、近20次部长级会议,以及超过30轮正式谈判。7年以来,各方政府在推动谈判完成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早在2014年8月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公报就提出,要在2015年年底前结束协定谈判。然而,由于谈判涉及的领域和难度巨大,协定推进困难。2017年举行了首次领导人会议,为谈判注入强劲的动力,为解决一些跨部门的障碍、达成各方可接受的协定提供了有效的支撑。即使7年来包括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等多国更换了领导人,但在推动协定签署的目标上从未动摇。

取决于市场的决定力量

RCEP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市场的决定力量,市场为协定的持续推动提供了稳定的重要力量。

作为目前全球覆盖地域范围最大、人口最多的自贸协定,RCEP涉及的东盟、中日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传统上经贸活动较为紧密的经济体。

近年来,各经济体积极签署自贸协定,以解决多边谈判受阻下的市场开放迟缓问题,但也因此形成了大量相互重叠和交织的自贸协定网络,产生了“意大利面碗效应”,增加了企业开展经贸合作的成本。

除了在WTO平台上开展合作,RCEP的不少成员也纷纷通过签署自贸协定,为相关国家间的经贸活动创造条件。但是,RCEP的签署,将大幅简化自贸协定间的差异,为成员方之间商品、服务、资金、人员和技术的低成本流动与配置创造更好的条件。

意义是多方面的

毫无疑问,RCEP的签署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经贸协定要有时效性,不仅要有广度,还需要有相当的深度。

协定不仅使得15国谈判参与人员长期的辛勤工作终于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协定,而且振奋了国际贸易和投资从业者的信心,以实际行动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做出诠释。

众所周知,1995年签署的WTO是当前全球最大的经贸合作平台,已有164个正式成员和25个观察员,平台的建立之初就考虑要根据全球经贸和技术发展持续建立新的规则。但是,21世纪初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经历数次延期并未能形成新的协定体系,导致现有的经贸规则,特别是部门开放承诺内容和覆盖范围已经无法满足国际经贸活动的需求。

在“只有各方就所有议题达成一致后方可履行各方开放承诺”的谈判模式下,谈判参与方在多哈回合十几年谈判中的出价均无法转化为现实的开放承诺。

与WTO规则相比,RCEP在7年的谈判过程中,持续调整和改进,在现有的多边经贸规则上更新和完善,更能够适应参与各方当前经贸活动的发展需求,具有更强的时代特点。

更为重要的是,RCEP的签署为亚太地区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优化与重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疫情冲击下,不少国家采取了经济封锁的做法,人员往来中断、物流停滞,市场供需双方都面临调整的压力。为了获得有保障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市场往往选择疫情控制较好的地区,东亚地区在疫情控制与经济发展的平衡上表现较为突出。

协定的签署,将不仅使得东亚的稳定供给能够更好地满足RCEP各成员市场的需求,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各成员的能力,通过市场竞争和相互配合,形成围绕RCEP成员市场的更为强劲、有效的产业链和供应链。

与北美自贸协定等各经贸协定相似,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明确了能够享受各成员优惠关税承诺的区域内生产产品增加值的比率。规则将引导和调整企业的市场行为,将能够为RCEP成员创造更多附加值的产业链环节集聚至RCEP内部,形成一定的贸易转移效果。

但是,RCEP的签署并非简单的贸易转移,更重要的是通过产业链的协同、重组,对资源进行优化和创新。

中国政府坚持开放进程,鼓励各类创新活动,发展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新经济形态。此类创新实践所创造的发展动能,也能够通过RCEP协定所形成的大市场加快扩散。产业链上各方都会通过协同分享发展收益,RCEP成员和中国都有望在产业链重构中获得新的发展利益。

需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

RCEP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相关方对其内容的充分理解和使用,各方的各级政府、相关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应发挥自己的作用。

企业既要了解可以通过RCEP获得的开展经贸合作的权利和机遇,也应该注重协定带给各方的义务和挑战。

而且,正如所有经贸协定一样,RCEP也需要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在相关经贸机制的保障下,RCEP各方应在协定的执行中持续跟踪并做出相应的调整,需要参与各方积极反馈相关信息,形成有效的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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