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随笔》2020年第五期,有李长声先生《武田百合子与〈富士日记〉》一文,写到女作家武田百合子去世后,女儿武田花谨遵遗嘱,将其日记和遗稿悉数销毁。长声先生站在作家立场,对此举是赞许的。并附带提到,司马辽太郎因担心被视为礼赞战争,生前一再拒绝将代表作《坂上的云》搬上银屏,但到他死后,遗孀终于同意出售影像版权,“如果死人也有人权的话,这不就是最大的侵犯么?”
但坦率说,我的感受正相反。我是爱读司马辽太郎小说的,其作品多有中译本,唯独缺了这部《坂上的云》——想来是由于小说写到日清战争(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不无忌讳吧。若非出售了影像版权,我就看不到大河剧《坂上的云》了呀!是的,抱歉了,我是宁可司马的遗愿被违背的。作者遗愿的问题,作者遗愿能否违背的问题,正是我近来较关注的。因为这有关当世最为人瞩目的两大学术偶像:陈寅恪,钱锺书。前些时候,译林出版社推出简体字版《陈寅恪合集》,引起一阵争议,反对的主要理由是陈寅恪生前表态“不欲用简体字”“请不要用简体字”,故视同其遗愿。对此,我不甚以为然,已写过《陈寅恪论著简体化之我见》《什么是陈寅恪的遗愿》两文,这里就不重复了。至于钱锺书,则留下数量浩瀚的学术笔记,中文部分即有一万五千余页,且字小而密,虽有影印版,一般人根本无法卒读,包括我。今有台湾莫尤今先生(网名“视今犹昔”),费了大力气,做了大功德,将笔记陆续释读出来;然而钱锺书生前曾有反对整理笔记的表示,据闻遗嘱执行人因此不许可出版莫君的释文,我们就只能一点一点搜集释文的网络版了。对于陈、钱这样的学术巨擘,我们是该拘于形式,机械地遵守其一时的遗愿,还是该与时俱进,最大化地传承其学问呢?不过,陈、钱的著作俱已化身千万,能不能出简体字本或整理本,毕竟属于买菜求益、锦上添花的事,只算是“小巫”而已,而放眼古今中外,要命的“大巫”还多着呢。
译林出版社出版的简体横排版《陈寅恪合集》
据唐代何延之《兰亭记》,李世民死前对儿子高宗说:“吾欲从汝求一物,汝诚孝也,岂能违吾心耶?汝意如何?”“吾所欲得,《兰亭》,可与我将去。”结果高宗遂其所愿,《兰亭序》真迹就随李世民葬于昭陵了。此说虽有学者质疑,但我们不妨将之当作真事来讨论。在今人来说,假若《兰亭》果真埋于昭陵,将来倒有重见天日的机会,可谓焉知非福。但别忘了,这只是我们的后见之明,只是历史的意外后果——在古人来说,拿《兰亭》去殉葬,就意味着它将永埋于九泉之下、永绝于天壤之间了。清初有一桩同样闻名的公案。元代黄公望的《富春山居图》是画史上的名迹,有人甚至称之为“画中之兰亭”,而此画恰好也发生过《兰亭》式的故事:有位吴洪裕从父亲那里继承了此画,极为宝爱,相随三十余载,临终时不甘尤物为他人所得,竟欲同归于尽。据其侄子吴子文追记:“先叔父将辞逆旅,欲以为殉,又虑落他人之手,强起焚之。火炽逾时,叔父以不支就枕,余与家昆随掏出火。先是子久卷长三丈,出火时才二丈许耳。”《富春山居图》由此残阙,断为两截,但主体尚存,终不似《兰亭》之湮灭千载。这是本土两个古代的例,而结局是相反的。是该像唐高宗那样服从父亲的遗愿呢,还是该像吴子文那样不服从叔父的遗愿呢?在“私家历史”见到一篇赵博写的《亚当·斯密的临终焚稿》,据其介绍,当斯密自觉不久于人世,决意销毁所有未完成的手稿。他请布莱克、赫顿两位好友来帮忙,两人起初不答应,但最后还是不得不当着他的面,将十六册手稿烧掉。所幸还有部分文稿交给了其他朋友处置,遂免于灰飞烟灭,这才有了后来成书的《亚当·斯密哲学文集》。还有,我们不难想到卡夫卡,由于昆德拉的《被背叛的遗嘱》,其身后事更广为人知。卡夫卡曾留下书信,让好友布洛德在他死后“烧毁一切”,但在卡夫卡生前,布洛德已明确表示不会执行这一遗嘱。后来,布洛德抱着“我对他写的每一个字的狂热崇拜”,将留下来的一切文本,小说、书信、日记,不论体裁,不论是否完稿,皆编为文集出版。而昆德拉身为作家,大约出于一种自我代入感,遂指责布洛德“背叛了他的朋友”,强调其文学素养平庸,根本无法理解卡夫卡的“美学革命”,他的“绝对崇拜”反而是“对作者的美学意愿作绝对否定”。可是,昆德拉也不得承认:“没有布洛德,我们今天甚至不会知道卡夫卡的名字。”这是西洋两个近代的例,结局也是相反的。是斯密的友人做得对呢,还是卡夫卡的友人做得对呢?在这两组相反的例子里,遗嘱执行者都面对着类似的困境:要么违于人,做了伦理的罪人,要么违于理,做了文化的罪人。而照我看来,论“情”的话,此事固属难以两全,但论“理”的话,此事却是不难取舍的。简单地说,尊重逝者,不应超出起码的常理,尊重逝者的遗愿,总得看是怎样的遗愿。只要是遗愿,就一定得无条件地执行,世间哪有这样的道理?遗愿不当绝对化,它作为一种价值,不能超出于一切价值之上。《兰亭序》《富春山居图》是前人留下来的瑰宝,而斯密、卡夫卡的手稿也是应留予后人的瑰宝。作者固然有毁弃个人所有物的权利,但执行遗愿者,不是也有守护文化遗物的责任吗?孰为轻孰为重,不是明白得很吗?违反遗愿这种事,其实古已有之,在中国传统中早就留下先例。据《左传》宣公十五年载:晋国大夫魏武子刚得病时,担心爱妾的将来,吩咐其子魏颗让她日后改嫁;等到病重时,又舍不得爱妾离开,吩咐魏颗让她到时殉葬。而等魏武子死后,魏颗则将这位妾侍嫁了人,“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意谓应遵从亡者心理健康时的想法,而非临终错乱时的想法。后来在一次晋秦大战中,“颗见老人结草以亢杜回”,那位妾侍之父将草打成结子,帮助魏颗俘虏了秦将杜回,以报答其恩义。此即成语“结草衔环”的由来。魏颗对其父爱妾的安排,很令人感动,古人亦传为佳话,足见我们祖先绝非那么呆板地执行遗愿的。若是本人心意已决,“亲自”动手,旁人无法可想,也就罢了。若是将事情推给后人,让后人承担责任——比如破坏文化遗产的巨大责任,算什么呢?后人即便有违其志,也没什么好指摘的吧。近检清末江标的日记,见到有这样一段:“余常见古人书画,后人题记往往曰‘传诸子孙’,又曰‘贻某儿某孙以为永宝’,余窃为不然。书画、金石、碑帖一切玩好,人各不同,故同一收藏家,而各有所好,虽父兄子侄不相合。即偶嗜好相同,不过得一秘本珍藏,或视为手泽而已,决不能心心相印也。故好古者曰癖,癖岂能同哉?彼之重付子孙,以为吾之所好,子孙无有不同好者,直梦语耳。虽通人如乾嘉诸老,皆不能免,亦可慨矣。”意思是说,收藏家总指望儿孙守其遗物,“以为永宝”,而人的嗜好各异,实甚无谓。我以为这是通达之见。天下岂有不散的收藏,收藏家的遗愿,就是用来违背的。最后,还想啰嗦几句,由《被背叛的遗嘱》的论述再回到陈寅恪、钱锺书的问题。《遗嘱》第四章还写到:卡夫卡不爱用冒号、分号甚至句号,同时也不爱分段,“这种削弱关节的倾向——少的段落,少的认真停顿(卡夫卡在重读手稿时,甚至经常把句号改为逗号),少的强调文章逻辑性组织的标记(冒号,分号)——在卡夫卡的风格中是实质性的。”因此,在昆德拉看来,任何改易标点、增添段落,都有违卡夫卡文本的特点。还有,卡夫卡希望自己书用大号字体印出来,昆德拉也强调:“卡夫卡的愿望是有道理的,合逻辑的,认真的,与他的审美观相联系,或者,更具体地讲,与他结构文章的方法相联系。”这样来看,卡夫卡对标点、分段以及字体的种种“龟毛”要求,跟陈寅恪“不欲用简体字”的意愿是类似的;而昆德拉对卡夫卡意志的捍卫,又跟反对用简体字出版陈寅恪论著的态度相呼应了。
以色列国家图书馆展出的卡夫卡手稿
同书第九章又写到:“作者在他的美学要求指引下,经常摈除使他不满意的东西。”克洛德·西蒙不愿重印其早期作品,福克纳不愿留下已刊作品之外的任何文字,但“那些翻垃圾的人”总要翻箱倒柜,出版任何找得到的东西。呵呵,钱锺书在《槐聚诗存序》里所说“他年必有搜集弃余,矜诩创获,且凿空索隐,发为弘文”者,不正是这种“翻垃圾的人”吗?而我,也算一个“作者”,但我是这么想的:作者最好别指望后人对其表述习惯照单全收,也别指望后人只欣赏其亲自圈定的作品。后人会从新的时代新的语境来理解前人,也会从更全面的历史维度来认识前人,他们必然有自己的“接受美学”,不可能对作者百依百顺的。就像演绎哪首古典名曲,怎么演绎那首古典名曲,每一位演奏家都会有微妙的不同。说到底,不管读者怎么去读,终是作者之幸。这一场作者与读者的战斗,作者不妨体面地认输好了。读英国古抄本专家哈梅尔的《非凡抄本寻访录》,第十章提到乔叟临终前有一份“撤稿声明”,指出自己所作多系“人世浮华”的浅薄作品,而其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集》“引人入罪”,赫然亦在“撤稿”之列;读英国政论家加顿艾什的《事实即颠覆》,其中《我们这个时代的奥威尔》一文提到,奥威尔死前表示其小说《牧师的女儿》《让叶兰在风中飞舞》是“十足的滥书”,要求不予重印。当然,大家也都没理会他们的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