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后悔了!”杭州男子在假释期间醉驾,假释被撤销,减刑也失效了

原标题:“太后悔了!”杭州男子在假释期间醉驾,假释被撤销,减刑也失效了

杭州中院

12月2日上午,杭州建德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尚处于假释考验期的被告人朱某,因醉酒驾驶,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并被撤销假释,使得自己之前在监狱的所有努力都化为乌有……

2020年11月10日晚,朱某在和朋友聚餐时饮下半瓶红酒。后因为负责的工地有事,朱某接到电话要过去检查。心存侥幸的朱某认为半瓶红酒影响不大,于是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离开。没想到刚开出不远,就被检查酒驾的民警拦下。经检测,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然而,这已经不是朱某第一次犯罪。另查明,2012年3月14日,朱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期间,朱某被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7年8月23日,朱某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4月24日。假释考验期内,朱某因醉酒驾驶再次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建德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相关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宣判后,朱某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今天的结果,都是因为我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车辆导致,真是太后悔了!”

为呼应“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达到更好的普法教育效果。建德法院通过移动微法庭对本案庭审进行现场直播。来自辖区新安江街道各个社区的居民,尤其是驾考学员、有交通违规行为的人员观看了此次庭审,让群众足不出户接受普法教育。

【法官提醒】

本案中,朱某虽然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但依然抱有侥幸心理,“冒险”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假释被撤销,减去的刑期也加回来了,之前的努力化为乌有。

朱某的案例是特殊的,但朱某酒后驾车的心理是酒驾人员的普遍写照,值得所有人警醒!酒后驾车不仅仅是驾驶人的危险,更可能会危及他人,甚者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务必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牢牢记在心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来源: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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