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案件应认定被追诉人无罪

黄坚明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摘要

“毒品”实物是毒品犯罪案件的最重要物证,对于部分案件,甚至可以说:没有毒品实物,就没有毒品犯罪案件。针对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案件,本文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进行毒品定性或定量的司法鉴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视角,论述此类案件应认定被追诉人无罪的理由。

关键词: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毒品犯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
在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件中,已遇到毒品可疑物(下称: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笔者也查阅到很多起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案件,被追诉人被立案、侦查、起诉、被判刑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涉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案件,均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应认定被追诉人无罪。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的对象,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要素之一。案件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很可能意味着没有毒品犯罪案件,这应是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对此问题,笔者的具体论述如下:
一、没有毒品的案件必然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案件

涉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办案人员便无法认定:一、涉案物品内是否夹藏有毒品;二、涉案物品内夹藏的毒品具体是毒品,还是非毒品;三、被夹藏的物品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四、涉案毒品的种类、纯度和毒品净重量;五、具体是谁吸食过或直接接触过涉案毒品等,使得案件行为主体存疑。

显然,没有查获毒品或涉案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办案人员便无法认定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纯度,以及实际接触、吸食、控制涉案毒品之人或涉案毒品的所有权人。此类必然是案件基本事实没法查明的案件,无法定案。

二、没有毒品的案件必然存在取证不能的情形

首先,涉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办案人员便无法提取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体液或血液等生物证据,直接导致涉案毒品来源不明。毒品来源不明,案件就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无法定案。

其次,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办案人员便无法认定被追诉人具体用什么物品包装涉案毒品,便无法查明涉案毒品包装物的具体来源,更无法认定具体是谁对涉案毒品进行包装、运输、贩卖等涉案行为。

最后,没有毒品实物,便无法对涉案毒品进行取样,没有毒品样本,自然就不存在毒品鉴定的问题。而对涉案毒品进行定性和定量鉴定,是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否则,相应的裁决必然是非正义的。

三、没有毒品便没有毒品鉴定意见

涉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直接导致办案机关无法提取相应的毒品样本;没有毒品样本,鉴定人员便无法对涉案毒品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司法鉴定,办案机关便无法认定涉案毒品具体是“白粉”,还是“面粉”。缺乏毒品实物,案件便无法通过鉴定程序确认涉案毒品的具体种类、纯度和净重量。没有毒品鉴定意见,办案机关便无法对被追诉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决。

四、没有毒品的案件无法排除被追诉人无罪的合理怀疑

涉案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案件,无法排除涉案毒品不存在、已被非毒品物质替换、被掺杂掺假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被欺骗、被刑讯逼供作出虚假口供、被同案犯或在案证人诬告陷害等合理怀疑,更无法排除真正作案者未归案,作案者另有其人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起码的生活常识,办案机关应坚持“没有毒品便没有毒品犯罪”的原则,认定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案件的被追诉人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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