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介
背景概述
关键基础设施的概念最早溯源应该起源于美国1998年63号总统令首先提出的基础设施保障的概念和要求,2002年美国制定了《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法案》,欧盟在2004年《打击恐怖活动,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通讯》提出了关键基础设施定义后,先后颁布了计划,评估,保护三个指令。
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概念于2003年,在中办发27号文中首次提出要对基础网络和重要系统的安全进行重点保障。
在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提出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2017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涉及的范围,管理监督的组织机构,运营者的职责等内容。
国务院在2021年8月发布第745号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系统,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信息系统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介
本文主要内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背景概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条例制定历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界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评价内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流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体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检测机制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责任机制
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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