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非正常户的税务检查
非正常户是税务税征收管理的一个概念,在其他行业领域,是找不到这样一个概念的。所谓的非正常户,在不同的时期,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的21公告对非正常户的定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48号公告,又对非正常户做了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相较于2011年的21号公告对非正常户的定义,2019年48号公告更简单,操作性也更强。
对非正常户在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有很多惩罚性的的措施。比如,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被直接判为D级等等。
那么对非正常户能不能进行税务检查?
回答是肯定的,原因很简单,无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都没有对非正常户检查作出排除性的规定。
其实,这样的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说,非正常户虽然非正常了,但作为市场主体还是存在的,纳税义务也没有解除。这与注销的企业不同。企业一旦注销,这个市场主体就不存在了,纳税义务也自然解除了,所以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税务检查了。
当然了,对非正常户检查与对正常户的检查相比,对非正常户的检查,会面临更多更大困难。
首先,从法律程序上来看,各种税务法律文书的送达,就面可能临送达不能的问题。
作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但前提是要证明用直接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没有办法送达。同时公告的时间还要满30天。
其次,从证据的收集上。非正常户联系起来非常难,也正是因为联系不上,在收集证据的时,特别是应由该户纳税人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发票情况等会面临困难。
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责令企业限期提供,如果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仍不提供。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不提供纳税资料行的为进行处罚,同时可以核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其三、从定性看。由于证据资料收集不全,定性会很困难,但也未必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对一笔收入或几笔收入查实是否属于偷税,若能定性为偷税,则可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限期缴纳,如果不缴纳同时又达到了逃税罪的标准,则可以涉嫌触犯刑法201条逃税罪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也可以查实一张或几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属虚开,若构成虚开,且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标准,则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以公安机关远远优于税务机关的权力进行案件的侦查,定会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
俗话说,跑的和尚跑不了庙。又说,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所以,千万不要以为非正常的税务机关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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