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九)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国际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了所采取的习惯性做法,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对于这一的国际惯例,我国予以认可,并在税法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居民税人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王某在境外取得一笔转让财产的收人10000元,所得来源国的税率为25%,缴纳税款2500元;国内转让财产的税率为20%,如果按国内税率计算,王某转让财产其应纳税额为2000元。因此,王某在国内能抵免的税额最多不能超过2000元。
居民纳税人在国外纳税后,国外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相关的纳税凭证,如果纳税凭证所载明的应纳税额发生了变化,那么居民纳税人应当重新计算能作为税收抵免的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如果少缴了税款,则应当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如果多缴了税款应当退税,但不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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