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讲义:第一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74条。

  一、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例】《消防法》中规定我国消防工程的原则为(BCDE)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政府统一领导

  C.部门依法监管D.单位全面负责E.公民积极参与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③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例】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B)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存档备查。

  A.每半年B.每1年C.每2年D.每3年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ABCE)

  A.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B.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习严格管理

  D.实行每月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E.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P2~3)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该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p3)

  1)《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验收后也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抽查。

  【例】《消防法》中规定对(BC),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人员密集场所B.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C.特殊建设工程D.高层建筑E.公众聚集场所

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规定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例】我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前应当向所在地的(B)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A.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所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明确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标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明确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尚未制定国标和行标的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3)消防产品的监管主体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八、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p4)

  九、关于法律责任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6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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