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仅罚了350万的神奇案例,归类的神奇魅力?

看到标题,一定在想胖剑我用的这个“仅”字吧!
呵呵,您看完了,就不得不替他们感到幸运了。
来,看案子:
当事人:欧耶耶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IYAYAYE
海关代码:3188888888
早在2012年,当事人开始以一般贸易、进料对口、其他进出口免费等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MOUMOU胶乳”等商品
嗯,就是各种贸易方式都有了
然后,一直到案发,2017年9月16日
这期间呢,他们大概出了578票
好吉利的数字呢,有木有?

报了多少钱呢?32513130.57美元
先让我板板手指头数数啊
三千两百多万美金
哦豁,那算成人民币呢?
208681832.5,我再扳扳手指
两个多亿!我去,兄弟们,涉案两个多亿哦!
那么,涉案的是啥呢?
归类出问题了
他们报的编码是3506919090(出口退税率13%),嗯,归到胶水类了
胶乳?乳胶?胶?乳?纠结的哦?
那么,最后海关发现他们这些moumou胶乳应该归在哪里呢?
应该是4002910000(出口退税率0),这差距就有点大了啊!
3506919090 其他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粘合剂
4002910000 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都跳了好几章了,嗯,归类依据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总之呢,海关认定这个税号错了!
两个多亿,退税13个点,那多少钱?
口算下,得2700万左右吧!

那么,精彩的就来了!
经海关调查,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
他们申报了49票,申报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221698.21元;
但是,海关说了:
对当事人于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出口49票moumou胶乳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喔豁---
难道?
绝对不可能啊!海关都已经给他们上缉私了
怎么可能让他们为所欲为呢?
那么原因是啥呢?
查依据!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是这么说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他们这个超过两年了,所以不予处罚!
可是他们这个不算是连续或继续么?
此处疑惑!不管他,先继续看
因为还有其他的几百票呢嘛
哪,你看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
他们又报了207票,申报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7216908.51元;
那这个海关又怎么说?
海关说:
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出口207票丁moumou胶乳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又是不予处罚!
哦豁,众多胖友表示不服!
一定是这样的:
莫激动,咱们继续看他们的依据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咋说的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看不懂,看不懂
7000多万呢!
怎么这个就违法行为轻微了呢?
不都是报错了税号的么?而且这玩意还不是一直都报错的么?
这情节到底是怎么解释的呢?退税那么多,咋就没造成危害了呢?
好吧,那看最后一段吧
反正海关都分了三段了
那个啥,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的
他们报了322票,申报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6243225.78元。
嗯,海关说了:
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出口322票moumou胶乳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
哎哟,这就罚款了!
罚了350万!多么?
好像也不多啊!是吧?
所以,胖剑我标题用的是仅是吧?
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条例应该罚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呢
这个连续性行为难道还有减轻的不成?
哎呦,再看看那个行政处罚法呢
还真的是用上了呢
你看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哦豁------
总结下:
1、因为追溯期限问题,不予处罚
2、因为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因为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的,从轻处罚的
那到底这事有啥好情有可原的呢?
并没有太多证据,只能看看海关公布的信息来盲猜了
海关说这些为证: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验记录、加工贸易E账册、当事人申办E账册的申报材料、报关公司的《预归类备案书》、当事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当事人的退税材料、涉案货物的商品资料、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
那,根据这些东西,胖子我就瞎猜个情节试试看哈
12年到13年,他们申报的是企业自己归类的
但是呢,走了手册,一定程度上呢,海关进行了审核的
13年到15年期间呢,海关加工贸易改革了
手册合同审核变成了合同备案了!
所以呢,企业就找了个报关公司给他们加持了一下!
奈何,这个报关公司业务能力不行啊!

《预归类备案书》搞错了!
可惜啊,人生不是彩排,归类不能重来!
归类的神奇魅力难道就在甩锅?

所以呢,这个企业没有主观故意骗税
嗯,以上就是我猜的啦!
那么,各位,这个退税两千多万,罚款才三百多万,是不是挺划算的啊?
呵呵呵呵,那么,你们觉得这个案子出来了,国税不会找他们么?
嗯,就不去操这个心了,不如,你们发挥下,来想想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我在留言区等你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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