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药店销售退烧药,被罚30万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编辑:夏天  陈芋

防疫期间,药店违法违规从严从重处罚,两药店违规销售退烧药被罚30万。

两药店销售退烧药,被罚30万

为警示教育零售药店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8月11日,河南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官微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两家药店因违规销售退烧药,合计罚款30万。

案例一:漯河市召陵区一医药公司违规销售退烧药品,罚款10万元

8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召陵镇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漯河市润全康医药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违规销售退烧药品,销售从不明渠道购进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未开具销售凭证,无销售记录,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

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漯河市郾城区一药房违规销售退烧药且不按照法定条件储存药品,罚款20万元

8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药房进行检查中,发现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新店大药房在疫情期间,违规销售退烧药对乙酰氨基酚胶囊,无销售凭证和销售记录,药品无法追溯,且不按照法定条件储存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

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对该药房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视情节严重性处罚,最高罚款200万

梳理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发现,被查处的药店主要存在三大行为:其一,违规销售退烧药;其二,药品购进渠道有问题;其三,违反了GSP规定。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违法违规药店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处罚,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指出,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多药店被罚,疫情防控别大意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多地加强了管控,针对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或要求零售药店必须登记销售,或要求零售药店下架、暂停销售......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加强了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据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荆州市先后有多家药店的店长、员工因违规销售感冒药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和训诫。

按照荆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2021年8月5日发布的第6号通告要求,全市各类药店禁止出售感冒、退热、止咳、抗病毒等药品。

荆州市各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荆州市健顺康大药房店员代某某私自在8月4号销售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等药品;荆州致康医药有限公司观音垱店曾于8月5日下午销售四季感冒片等药品;荆州市健康驿站大药房观音垱店曾于8月6日销售布洛芬缓释片等药品。

上述药品均属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要求疫情期间禁止销售的治疗感冒、咳嗽、发烧类药品,执法人员立即查处涉事药店,并对药店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治安拘留和训诫。

此外,对药店的监管不仅有明察,还有暗访。暗访组通常采取以患者或患者家属名义现场尝试购买含布洛芬、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柴胡等成分的退热药品的方式进行暗访检查,询问零售药店是否销售或是否能私下购买。

据杭州市市场局官微通报,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卫健委及新闻媒体组成的检查组暗访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三新家园店,暗访人员说明家中有人发烧,仍在登记后买到了退烧药和感冒药。该店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仍违反了相关规定。

8月10日下午,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进行行政约谈,要求该店停业整改60天,经整改复查符合要求后再营业,同时,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总部及下属门店全部整顿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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