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建规》和《烟规》中要求设置“标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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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阮晶晶,今天的内容,主要是介绍那些场所/位置需要根据规范的要求设置标识,便于让场所内的人员注意到消防方面的有关标识,从而可以更迅速的安全疏散或是更好的维护消防设备等,今天介绍的是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和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与设置“标识”有关的条文。
我将这两个规范中提及到“标识”“标志”“明显的”这些关键词的有关的条文都整理汇总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有9条,整理汇总如下:
一、5.5.23第8款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 5.5.24第五款
(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三、6.4.4第三款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四、6.4.11条第4款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五、6.5.1条第二款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六、7.2.5 条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陆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七、8.1.12条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八、10.1.9条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九、12.5.5条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相关条文有2条,汇总如下:
一、6.1.5条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二、6.4.1条
排烟防火阀的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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