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八期:家庭关系(第一篇)
家庭关系
今天我们聊的是家庭关系,上一次我们谈的是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婚姻成立后的夫妻关系,同时婚姻成立以后会产生家庭关系。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家庭
厘清家庭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关系中“家庭”的具体概念。家庭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多处都有提及,但什么是家庭、如何界定家庭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的家庭是一定的亲属构成的团体,其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家庭成员;二是财产。过去我们谈到家庭都会讲到“同居共财”,“同居”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共财”是要有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满足家庭共同生活的物质保障,或者是财产基础。如果要明确家庭的概念,我们必须要明白两个要素、两个概念: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什么是家庭财产?法律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许多地方都会提到家庭财产,比如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财产清偿债务(《民法典》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来清偿)。这就是家庭财产。通常我们讲的家庭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
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家庭财产的主体是所有的家庭成员;另一种观点是家庭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财产的积累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这两种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是否属于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一般理解,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交付给家庭的、属于当事人约定的归家庭所有成员所有的财产。首先家庭财产是由家庭成员劳动创造,另外是靠当事人约定。比如赠与:如果将财产赠与家庭,那接受赠与财产的所有主体就包括所有的家庭成员;如果财产是赠与某个家庭成员的,则该赠与财产为该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的划分是不相同的,刚才我提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的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清偿,同时《民法典》中提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当由家庭财产(农户财产)承担,但前提是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家庭成员的财产不构成用于清偿承包经营户债务的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同家庭密不可分,所谓“分家析产”,即家庭分户成了两个家庭或三个家庭,家庭的共有财产也随之分割。我们通常讲的家庭财产,在小家庭中可能会跟夫妻共同财产相统一,但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同一概念。夫妻共同财产中绝不包括子女财产,小家庭中也会出现家庭财产主体包括子女在内的家庭财产。比如他人的赠与,一个家庭捐助另外一个家庭10000元,受赠与的家庭成员为夫妻两人和未成年子女,此时未成年子女也成为赠与财产的共有人,赠与财产是家庭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成员
构成家庭的另一个要素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按照这个定义来看,家庭成员有两个要求:一是家庭成员必须为近亲属;二是家庭成员必须共同生活。关于对共同生活的理解,不能按照一般观念来理解,要按照社会观念来理解。如果共同居住,则构成共同生活,这是没有问题的;不共同居住是否算共同生活?这跟户籍等因素有一定关系。比如一个人未将户口迁出,但在外地工作,他算不算家庭成员?他不跟父母生活在一起,往往不好说他不属于家庭成员,他仍然应该算家庭成员。过去讲“同居共财”,现在可能“共财不同居”,也可能“同居不共财”,这些都是有可能的,但这些都属于例外情况。
现在法律规定家庭成员的概念,跟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理解的家庭成员的概念有一定的差距。对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的定义,我认为是不合适的,不能仅将家庭成员的范围限制在近亲属范围之内。现在四世同堂的情况已不在少数,曾祖父不属于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曾祖父不能算家庭成员,但是实际上他就是家庭成员。再比如,现实生活中父母去世,孩子跟爷爷、奶奶、叔叔或伯父共同生活,但上述情况不构成收养关系,孩子不是和其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叔叔或伯父的近亲属。如果说孩子不是家庭成员,恐怕会同社会观念产生冲突。
法律规定将家庭成员限定在近亲属范围之内,主要是近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近亲属的概念确定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近亲属的概念,因为近亲属的范围很难确定。最终《民法典》规定了近亲属的概念,这是有必要的。现在我们许多法律中(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但近亲属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法律上限定近亲属的范围是有必要的。
什么是近亲属?我们现在规定的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无论在家庭成员还是近亲属当中都没有提及姻亲,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应该包括姻亲,上述观点曾经在《草案》中规定过,但最终《民法典》未将姻亲纳入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为什么没有规定姻亲?这主要是涉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姻亲亲属之间应不应该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只有一项法律规定涉及到姻亲的权利和义务,即《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享有继承权。儿媳对公婆没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女婿对岳父母姻亲也没有其他权利和义务。
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岳父母跟女婿共同居住,很多的公婆跟儿媳妇共同居住,他们是否构成近亲属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如果构成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关系,他们之间有何权利和义务?然而,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共同生活的岳父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之间权利义务。
儿媳对公婆在法律上没有义务。现实中儿媳对公婆有抚养义务,是因为其丈夫作为儿子对父母有抚养义务,作为儿媳,随同其丈夫共同尽了义务。若儿子去世,从道义上讲,儿媳可以抚养公婆,当然也可以不抚养,因为儿媳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儿媳尽了抚养义务,法律赋予她继承权;如果不尽主要抚养义务,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一点跟儿子是不一样的,儿子不是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才有继承权。儿子如果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遗弃、虐待父母就会丧失继承权,但其仍然是有继承权的。
这是在确定家庭成员上的一些问题,现在的《民法典》既然这样规定了,我们就要很好地去把握:哪些是家庭成员?哪些是家庭财产?在实务中需要注意把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个人财产只能清偿个人债务,家庭财产只能清偿家庭债务,但个人在家庭财产中享有份额,构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家庭债务也构成个人债务的一部分。如果家庭财产不足以清偿家庭债务的时候,个人财产也会用来清偿家庭债务。同样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时候,需要用家庭财产中的个人部分进行清偿。
家庭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它只有在共同基础关系消灭的时才会发生分割,这就是“分家析产”。家庭共同关系的基础就是家庭,家庭分家了,基础关系就消灭了,那就需要分割家庭财产,这就是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