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小区被毁,到底由谁买单?
01
案情回顾
李欢欢(化名)某天将爱车停在小区停车位上,随后接小区保安电话得知车辆被小区楼上的高空坠物砸中后备箱玻璃,致玻璃全碎。小区物业和保安无法确认是哪一家扔出的玻璃瓶,未找到嫌疑人。李欢欢(化名)将车送至4S店维修,更换后挡风玻璃、拆装后备盖饰板等,共计花费6000余元。
02
判决结果
李欢欢(化名)一审中只将物业公司单独列为被告。李欢欢主张自己交了物业费,且车停在车位上,也交了停车费,物业公司应该保障自己的车辆安全。物业公司未到庭应诉。所以,一审缺席宣判: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欢欢修车费6000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玻璃瓶砸碎车玻璃是不可预见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对高空坠物的安保工作有特别约定;事发后,其立即报警,通知业主,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已尽到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尽的义务。李欢欢(化名)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后备箱玻璃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瓶砸碎系小区住户的个人行为,不应全部归责于物业公司。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理由合法合理,但因物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安全提示及警示等注意义务,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责任,即应当赔偿李欢欢(化名)修车费900元。
案件发生后,李欢欢同学有四个主要疑问
01没有找到嫌疑人的情况下,谁赔偿李欢欢的损失呢?
02该案起诉到法院,哪些人应该是被告?
03具体的赔偿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04物业公司为什么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四个问题,相信也是许多小伙伴们在与物业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想问的问题,下面就来给大家一一回答
Q1:如果没有找到嫌疑人的情况下,谁赔偿李欢欢的损失呢?
A: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李欢欢车被玻璃瓶砸了,找不到嫌疑人,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欢欢可以起诉: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句话简单理解就是,按照当时车辆停放的位置,倒推凶手可能存在楼层,这些楼层的住户除了能证明自己确实不是凶手的以外,其余所有住户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Q2:该案起诉到法院,哪些人应该是被告?
A:在Q1的时候,我们了解到李欢欢的损失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接下来就要确定谁是“建筑物使用人”,那么谁就是被告。
结合本案,被告可以一分为二:
(1)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可能扔下玻璃瓶导致车辆损毁的楼层住户;
(2)小区的物业
Q3:具体的赔偿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A:在赔偿责任方面,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李欢欢不能要求某一个或者某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他6000元,只能按份补:比如有10个可能加害的住户,那么每户补偿600元。在住户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李欢欢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住户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时,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Q4:物业公司为什么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该条款是对物业公司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责任的规定。在物业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就证明其尽到了安保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并不是建筑物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所以法院才结合实际判处物业公司承担了15%的责任。
物业提醒
身边还发生了很多真实案例,比如:走在路上被高楼掉下来的东西砸死、在小区内被高楼扔的东西砸伤这类的案件……每每发生后,维权之路都走的异常艰难,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就是上述的4个问题,那么现在,再总结一下,人身或者财产被高空抛物损伤后,维权4个小提示:
1、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看是对方有针对的故意行为(侵权人确定),还是意外的行为(侵权人不确定)。
2、侵权人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向侵权人维权(被告是侵权人);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补偿(被告是所有可能加害人)。
3、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说就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受伤的你自己证明你是被这个楼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楼上的住户证明自己不是伤你的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要对你进行补偿。
注意:在有证据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其他人就不用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4、在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根据你所受的损失,按照比例分摊到所有人身上。
来源:长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