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6种遗嘱形式

生前立下一份打印遗嘱

谁知遗嘱竟然无效?

近日,福建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 思明 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陈先生有3个子女,其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

2019年,陈先生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矛盾。小鑫起诉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小鑫的母亲林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为第三人。

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3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同时,离婚后由她带着孩子,老陈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剩余的抚养费应该从遗产中先扣除。

对此,另外两个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们父母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的母亲即刘女士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生前已立遗嘱。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鑫占15%。 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 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

林女士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 结果认定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 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应按法定方式继承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1136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法官解释,老陈生前每月支付足额的抚养费,自去世之后不再负有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且小俊已经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优先获得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老陈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2万余元的 养老保险金 ,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养老保险金已经领取用于丧葬支出。因此,思明法院判决确认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享有1/2产权份额,小雨、小俊、小鑫3人各享有1/6份额。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由刘女士向小雨、小俊、小鑫支付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

民法典规定的6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 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新增)、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据案件主审法官介绍,打印遗嘱的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 ,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 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是在每一页上都要签名。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这些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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