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士在前方抗击日寇 后方他们的女人不许碰
抗日战争期间,数百万的中国将士与日军血战在保家卫国的第一线,但常年征战在外,随时都可能战死沙场,而他们在后方的妻子或邻居中,难免会出现“潘金莲”与“西门庆”一样的人物,背地里暗通沟渠,干下些龌蹉之事。
那如何保障抗战军人的权益呢?国民政府先是在1941年12月20日,修改了《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在这里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役期间,其妻或未婚妻无论任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
随后在1943年8月11日,国民政府还专门颁布了《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在条例中做出了如下规定:
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间,他的妻子不得请求离婚;
其妻与他人订婚者除婚约无效外,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以下罚金;
其妻与他人重行结婚者,除撤销其婚姻外,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补5000元以下罚金;
出征抗敌军人生死不明的,满三年后,其妻或未婚妻始得向法院声明为死亡之宣告;
出征抗敌军人之妻,自其夫死亡满6个月后,方可再婚;
出征抗敌军人因伤成残疾后,其妻或未婚妻非取得本人同意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其以胁迫利诱或诈术取得本人同意离婚或解除婚约证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间,其妻与人通奸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补3000元以下罚金;
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间,其未婚妻与人通奸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国民政府的这些规定虽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可能牺牲掉了一部分妇女的利益,但这些确实从根本上解除了抗战军人的后顾之忧,在外作战时不用担心自己的后院起火,而杀敌分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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