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奖励子公司的税事
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对于集团所属的子公司每年都有考核的要求。对在考核中表现优异的子公司,每年都会有进行表彰奖励。如果奖励仅仅是发一面锦旗和一个奖牌,母公司的奖励显得很没有诚意,也起不了鼓励先进的作用,所以一般都会有现金的奖励。
对于这些对子公司的现金奖励,母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一个解释,所以,对此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2019年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问答的形式对此问题做了一个明确。
“问: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北京市税务局的解释,虽然只适用于北京市,但在没有全国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他地方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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