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7项罪名 安徽淮南一涉黑案主犯终审获刑24年
以暴力手段垄断煤炭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扩大组织力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刁书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刁书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7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8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谢家集区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以来,以刁书怀等人为首,由王某、刘某等人参与的犯罪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控制了淮南某实业公司煤炭及煤炭副产品的销售市场,非法垄断基本形成,逐步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获取高额利润,该犯罪组织不断吸收和招纳组织成员,使组织不断发展扩充。组织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分别从事现场交易、财务、监督、护场等事宜,形成了服从安排,对为组织作出贡献和表现积极的成员予以奖励,对不服从组织管理的成员开除、取消股份等规矩。为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该犯罪组织还殴打、威胁、腐蚀、拉拢该实业公司工作人员,逐步形成必须从该犯罪组织加价购买煤炭及煤炭副产品的规矩,如不通过该犯罪组织而直接到该实业公司购买,或无法正常运输,或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甚至被故意伤害,在淮南谢一矿及其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对其他从事煤炭及煤炭副产品的经营者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害其他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他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谢家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刁书怀等被告人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淮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