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2021年四季度部分税费要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2021年四季度部分税费要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全新的公告格式:文件标题及行文落款并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且财政部列其后,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文。

常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与除财政部之外的部门联合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形式;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以财税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形式。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个门类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其中,C制造业门类中有31个大类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 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1其他制造业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1、农产品初加工活动,属于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初加工活动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打蜡、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其中棉花等纺织纤维原料加工指对棉纤维、短绒剥离后的棉籽以及棉花秸秆、铃壳等副产品的综合加工和利用活动。

2、采煤采矿中的碾磨、洗选、分级等处理,属于采矿业。

3、谷物去壳碾碎、畜禽宰杀、干制腌制等,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

农产品初加工活动与农副食品加工业,容易混淆所属门类,要逐一对照分类内容来具体辨别。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4亿元以下(不含)的。

制造业小微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实务难点:兼营多行业的,如何判别属于制造业?

以制造业务的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超50%?还是以证照上载明的主行业?需要对此明确判别依据。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所属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1、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两种分类:

按征管行为=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

按申报表数=(如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年销售额一经计算确定,其后不需重新计算确定,不再改变年销售额。

4、2021年9月30日及之前成立的:以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年销售额为准,不再重新计算。

5、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2021年10月、11月、12月任何一个月新成立的,年销售额=首个申报期销售额×12,不再重新计算。

6、2021年9月30日当日成立的如何计算确定?

成立:应是办理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证照,日期应以证照上载明日期为准?如在文中注明,会更严谨。

所属期:应是税款所属期?规范性文件的行文完整规范,会更严谨。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中,公司成立并不一定是立即同时开业或办理税费种登记。

假设一:2021年9月30日成立,并在当日办理了税费种登记等,那么,年销售额=当日销售额×12=首个申报期销售额×12

所以,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新成立的,年销售额计算一致。

假设二:2021年9月30日成立,并未在当日办理税费种登记等。那么,按“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前提条件,无法对应“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销售额”的结果,或者根本没有这个销售额的结果。

所以,行文逻辑并不缜密,公司成立日期与税款所属期不能混为一谈。

思考:甲制造公司2021年9月15日注册成立,2021年10月8日办理开业及税费种登记,10月销售额2000万元,如何确定年销售额?甲应属于制造业中型还是小微企业?

例:乙制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对应的应税销售额为1900万,其后的2021年10月、11月税款所属期的应税销售额分别为3000万、5000万,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所指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五、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

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是指什么?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有没有对此概念的界定?是为了对应国外增值税、国外消费税?还是为了剔除进出口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是税务部门内部税收收入核算的概念?如是,在对外正式发布的公告以内部核算概念且不作解释的引用,是不恰当的;如不是,按照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增值税可以适用30号公告的延缓嘛?

六、纳税人如何办理延缓

公告中没有提及,按公告解读第六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界面,纳税人需进行确认是否延缓,不延缓的还要说明理由。

1、非申请、非经税务机关核实或批准,纳税人自行选择。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总局公告的法律级次值得商榷。

2、不延缓的要求说明理由。

税务总局公告的解读,能否规定或者说能否新增一项要求纳税人履行不延缓说明理由的义务?

3、纳税人能否按电子税务局提示直接确认延缓?

或者说,如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数据都是真实的,系统自动判定,不需纳税人自行核实?该提示已说明前提条件已符合延缓?

4、直接上门申报的,金三系统是否也有相应提示,由前台大厅人员直接按提示问询纳税人是否延缓。如纳税人不延缓,要提交纸质资料给大厅前台嘛?还是大厅人员直接按纳税人口头回复录入?

5、延期申报的,在此期间申报的税款,不得享受延缓缴纳。

七、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骗取缓税?不是自动提示、直接确认嘛?即便是欠税不缴的,也谈不上“骗”吧?

除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不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外,纳税人依规按期申报,仅是适用缓税错误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哪一条相关规定可对应适用?

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可依法申请。

本末倒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仍可申请,不只是多此一举,而是法律常识的低级错误。

以上,仓促而就,多有不妥,且肤浅粗糙,敬请业界同仁、专家老师多多谅解、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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