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抗毒素和抗血清的关系与归类困境

抗毒素

一般认为,由于抗毒素与毒素均列于30.02品目注释第四款的第二项,故其常被视为毒素的类似产品与之一并归在“其他”子目3002.90。

然而,抗毒素既可指对毒素具有中和作用的多克隆抗体本身,亦可指含有抗毒素的血清(抗毒素血清),如市面上常见的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就是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动物所得的血浆经纯化制成的液体抗毒素球蛋白制剂, 而后者显然完全符合品目注释对于抗血清的描述:“抗血清是从对某些疾病(不论这些疾病是由病原细菌及病毒、毒素所致或由过敏现象等所致)具有免疫力或已获免疫力的人或动物血液中制得。

同时,即便是由抗毒素血清经进一步提纯制得的免疫球蛋白,实际上也已为品目注释第二款所包含:“特效免疫球蛋白是提纯的抗血清制剂”,即仍属于子目3002.12所列的商品范畴。

为此,笔者查阅了早期版本的协调制度注释,发现毒素、类毒素、隐毒素及抗毒素一项在初版注释中其实是有“微生物来源(of microbial origin)”之限制的,则由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工艺制得的毒素和抗毒素不属于抗血清或其他血份的范畴,故当然可以归在“其他”子目3002.90。

不过,随着世界海关组织对于品目30.02的历次修订,包括“免疫制品”和“细胞培养物”的加入以及部分产品的来源被放宽至“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其注释的部分描述虽同步进行了调整,但款项的基本结构却未行改变,故确实可能存在原有注释款项与子目结构之对应性被削弱的情况。(注:类似于90.18品目注释中“内窥镜”与“电气诊断设备”的关系)

综上所述,抗毒素作为一种兼具抗血清和毒素类似品双重属性的产品,在协调制度注释的现行框架下或存在归入子目3002.12还是3002.90的分歧,但品目30.02修订的历史背景复杂,前述分析也只是一种推测,实际上可能另有隐情,还是希望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能从注释条文和子目结构上理顺抗血清与抗毒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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