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250号 )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阜城住宅小区内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下同),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时,未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建设地下建筑物的,视为已一并取得用地范围内陆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字样。
三、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地下车位位置、尺寸均按照现状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登记;本通知下发之后,地下车位规划参数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和竣工规划验收报告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四、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不得出售、出租。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建成销售的配建地下车位(库),按照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预(销)售许可,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后地下车位(库)对外预(销)售的,需办理预(销)售许可。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开具发票并签订合同,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将地下车位(库)的销售资金纳入资金监管,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销售。
原则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个车位(库),多余地下车位(库)出售、附赠的,由投资建设单位出具说明,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房管部门确认后办理预(销)售许可。
建筑区划内陆下车位(库),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地下建筑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权利受让人须为建筑区划内业主。
五、地下车位(库)不得单独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其中地下车位的抵押数量不得超过地上在建工程抵押套(间)数。
六、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不动产测量成果、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完税凭证和身份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不动产测量成果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吊)销的,由辖区政府牵头对接规划、税务、房管、住建、人防、设计等部门,提供规划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等资料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我市主要媒体上统一公告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身份证明,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