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回复: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目前上述政策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您是2020年12月份购进的,一次性扣除只能在2021年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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