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库存都没有,还能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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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新闻,某中国民工把自己的行李箱留在新加坡地铁站,自已跑出去买东西。在谈恐变色的今天,后果是引起了混乱,最后他自己也被警察抓了,我想除耽误他的时间外,这其中被按倒在地、枪抵头、挨几拳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商贸企业,根本没有进某种商品,仓库里也没有这种商品,更没有对应商品的进项发票,却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相当于把箱子留在国税局的地铁站了,被按倒在地是完全可能的。也有可能是为了提高价格,故意自己编了一个型号,这样就导致进项的型号和开出去的销项不一致。
但如果认为“这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是外行的,于法无据的,这样的稽查人员的税法知识体系一定不是税务专家或教授教出来的,极有可能是体育老师教的,如果进入司法诉讼环节,必将成为业界笑柄。那位民工箱子被打开后,发现只是一些工具而已,对他的调查也发现的确实去买东西了,所以,不被认为是恐怖分子。
同理,国税局完全可能高度怀疑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只能是怀疑,但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我经常告诫会计同仁,不怕事,咱们也不要主动去惹事,如果碰见不讲理的、二八操稽查,吃亏的往往是我们的会计、迫于拼命的也往往是会计。
会计解释是:业务上谈了一单销售,但进货的资金不足,于是希望对方先付款,对方是大客户而且公司制度是有发票才能付款。于是,就产生了这种没有库存也没有对应商品的进项发票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如果所言是实,真实业务就是这样:采购之前,先收钱、也无钱购货就先开了发票,那么就不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对虚开的定义,都是: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翻译成英文就是If开票内等≠实际业务then=虚开。如果实际业务就是这样,开票内容就与之相符,相符就不是虚开。
税务局或公安局如果有怀疑,应该进行检查或侦查,一切看证据。
经济业务是复杂的。传统的购销业务一般是供应商先采购,再销售、收款开票,但先收款开票、再去采购、再销售,也是一种常规的模式,符合人民生活经营的常识,任何机构和部门当然包括税务局都无权干涉企业的正常业务。法无禁止即可为,先销售、再采购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尤其是贸易公司。
但是在这提醒大家:税局高度怀疑你虚开,就会要求自查评估、甚至来查账,你要做好应对准备,当心拔出萝卜带出泥,这才是真正的风险。
下一个问题,这样开出的发票,是否违法?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双方签定合同、相关销售业务启动、要收款,此时开票正当其时。
另外,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56号文中,专门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先开发票,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开票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该开票,两者循环认证、自成体系,导致开票时间恒等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出现提前开具的问题,这就我们常说的:先开发票,先纳税。
所以:这样开票不违法。
那么这样做税如何缴纳呢?
一、先说增值税:
上面已经分析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时,所以先开票,当然要先纳税。
二、所得税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分的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由此看来整个过程并未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这样以来会导致报表里所得税确认的收入与申报系统不一致,申报系统会发出预警怀疑你少缴税,要说风险,这也是风险。面临税务评估和解释的风险。
最一个问题,遇见不讲理的稽查,硬说企业虚开,咋办?
这几年跟律师参加很多税企争议的案件,营改增已经五年多了,上个月还碰见一家省会城市的稽查局给企业下《税务处理决定书》让企业补缴2018年的营业税,这典型的当爷当习惯了,我都不清楚这样的如此谨慎、正规的法律文书是如何通过经办人、审核人、局长层层签字,然后盖章下发到企业手里的。
会计同仁们: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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