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借人未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共同经营...
最高院:出借人未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共同经营的公司、夫妻另一方未在借款对账单上签字,但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同为某家公司股东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并且夫妻之间存在大量资金流转情况的,可以认定借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崔根志与胡忠阳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西安栋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存在共同经营行为。案涉银行转账明细显示朱琳与崔根志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胡忠阳与崔根志之间亦存在大量资金流转。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崔根志和胡忠阳的夫妻共同债务,崔根志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
胡忠阳、崔根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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