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接受宴请不是受贿,但涉及三类违纪

众所周知的那几瓶好酒,动辄几千。酒菜加起来成千上万元已经习以为常,不算是多么盛大的酒宴。那么,公职人员或领导,接受别人的宴请,喝酒吃菜一顿饭价值数额巨大(例如三万元),是否涉嫌受贿犯罪?

1.接受宴请或要求他人代为宴请,宴请金额不计入受贿数额

笔者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也曾遇到过有调查机关拟将一个领导连续五年接受某一个老板宴请133次共计300余万元这样的奇葩案情移送检察机关,建议按照受贿处理。案发以后,调查机关找到了这个老板,这个老板提供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每次一宴请的花费金额、购买酒水的金额。甚至还保存有一本完整账目,可以和银行流水形成印证。同时,领导和老板两人可谓记忆超群,对每一次宴请的地点、参与人员都如数家珍。可谓铁证如山。这种长期为领导请客吃饭提供宴请“资助”的老板,可谓是该领导的“钱袋子”。与领导相交甚密。二者利益必然高度捆绑。

这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公诉方还是十分的客观理性。认真审核了每一次宴请的基本情况,发现每一次宴请这个老板也都是参加的,而且,他的笔录中也明确说,自己去了也是为了拓展人脉,对自己经商有好处。

也就是说,这样的宴请,吃请的人众多,对老板一方也是有很大的好处,就不能说支出这笔费,这笔钱就是单单给了领导一个人。这不是领导一方“收受他人财物”(刑法第385条构成要件)。可谓参与者有份。花钱的老板自己也吃了喝了应酬了,不能把这笔账全部记在领导名下。故接受宴请不是受贿。

2.涉嫌三类违纪

不是受贿,不是说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合理的。不是受贿,不计入受贿数额,仅说明这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已。但接受宴请,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各类通报中常见的违纪行为。根据宴请钱款的来源,涉及的违纪主要有以下两类:

2.1.用公款超规格接待的,涉及超过接待标准违规接待。

十八大以后,各级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接待标准。一旦超过了接待规格、标准,使用公款接待的,就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待。(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一般来说,各地标准虽然不同,但大体来说,都不允许接待上烟。有的地方明确接待不能有酒。有的地方对接待几菜几汤也有明确。更多的地方是按照人均数额来制定接待规格和标准。

2.2.用公款宴请,不管是否超过标准,都属于公款吃喝,涉及数额较大的,系大吃大喝

公款可以用来搞接待,却不能用于没有接待需求的相互宴请、或本单位内部吃喝。一旦存在本单位内部宴请、各单位相互公款宴请,即便花费再小,也是公款吃喝(当然工作餐除外)。属于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要是吃喝的数额较大,就是我们能够在新闻报道、通报中耳熟能详的公款吃喝、大吃大喝。除了体现出对公款的保护外,还体现出对社会风气的引领。

2.3.老板或下属出钱宴请,涉及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领导可以宴请,钱款自己出,请下属和朋友吃饭不是违纪。但要是钱款是由老板出、下属出,就可能会构成违规接受宴请的违反廉洁纪律违纪(《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这类违纪往往会在通报中放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一类之下阐述。

要是老板随便找了个地方宴请,违纪还仅是涉及违规接受宴请。但要是在某些私人会所宴请、或者在十分高档的酒店宴请,除了构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纪之外,还可能“罪加一等”,涉及到了“违规出入高档场所”“违规出入会所”等违纪(《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该类违纪也会在通报中被归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项下。

领导、公职人员理应自律。但是,纪律归纪律、犯罪归犯罪。还是有必要理清界限,正确适用法律、纪律。

作者简介: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本硕博分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权威核心法学期刊发表论文9篇。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办理50多起厅局级领导职务犯罪案件,20余起经济类犯罪(如合同诈骗、骗取贷款、非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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