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租赁准则有个bug。。。

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准则区分了生产商、经销商融资租赁和一般融资租赁。分别处理如下:

生产商、经销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C社:对于生产商、经销商将产品用于对外融资租赁的,租赁准则第四十二条点出了处理方式,与收入准则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处理类似,按收款额折现值(或资产公允价,孰低原则)确认销售收入,按资产账面价值扣去未担保余值现值确认成本。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营业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

一般融资租赁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C社: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租赁收款额,含固定、指数比例可变租赁收款额、购买选择权、终止选择权、担保余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差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对于二者前述会计处理差别,C粉之家有C友提出如下问题:

经思考后,我认为租赁准则对于生产商、经销商作为出租人,融资租出其商品或产品的处理存在BUG,并提出了修订建议,与诸位探讨一二。

我的回复如下:

大概还是一个类似参考收入准则确认,一个是租赁准则适用。考虑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前提是有经济利益流入,对于未担保余值不由客户负责,所以对应的成本结转也不含。但准则说按孰低,也就是公允价值低于租赁收款额现值的话要按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是对资产整体评估,包含未担保余值,这样的话,与成本结转不含未担保余值又会存在不匹配,这是准则的Bug。

但要是和普通融资租赁一样,作为普通资产(非存货)处置,处置对价(租赁收款额加未担保余值)和账面价(含未担保余值)的差额确认处置收益,又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因为未担保余值不可能利益流入。

所以,这里建议准则修订为,按公允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现值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与租赁收款额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逐期摊销。

如此,既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部分确认收入,也能与成本结转匹配,都不含未担保余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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