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日期:2021-01-29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张某与青岛某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销售,月工资5000元。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青岛某公司直接为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

【审理查明】

张某称,经理口头通知因公司效益不佳,现在人员富余,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青岛某公司辩称,张某系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其处工作,主动提出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张某与青岛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谁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青岛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到期后,其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也未证明张某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青岛某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5000元。

【案情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例如,向劳动者发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劳动者明确回复是否续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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