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真实的蒙汉关系,从汉人私垦准噶尔旗土地来看,不是那么简单

有清一代,满人居于统治地位,与满族有联姻关系的蒙古人也享有相当的尊崇地位。这与清朝入关前后制定的各项政策有关。

一、努尔哈赤审时度势,通过联姻与蒙古人结成政治军事联盟入关代明,这是蒙古人受到优待的起因。

以努尔哈赤为首的满洲人,在取代明朝建立新的王朝之前,是做过长期和充分的思想和物质准备的。满族进关前人数很少,(林丹汗写给努尔哈赤的信件,说蒙古人有40万,满洲人只有3万。根据元朝建制,有40个蒙古万户,3个女真万户。但考虑到女真长期掳掠汉人、朝鲜人做奴隶,这些奴隶一两代后大多又成为女真部落人群的一部分,比如包衣、开户等,实际人数应比3万要多许多才是。)这么少的人群想统治几千万人口的大国(估计明朝有6000万左右人口),必须要有策略、有手段

后金形势图

努尔哈赤崛起时,其东南是朝鲜,西部是漠南蒙古,南部是明朝,哪一方势力都比他大。努尔哈赤认为朝鲜虽与明朝语言不同但衣冠礼制相同,长期作为明朝藩属存在,不能争取过来共击大明;而蒙古不同,除语言与满洲有异外,衣冠和风俗习惯尽与满洲相同,更重要的是都与大明有“世仇”,尚有争取的可能性。

当时明朝和朝鲜都不是最强时期,都在走下坡路,(万历皇帝还帮朝鲜进行了抗倭战争,明朝和朝鲜更空虚了),没实力去彻底消灭新兴的满洲集团。而蒙古部落自被明朝打败北逃后几百年间一直四分五裂,偶尔出个强悍的首领也不能持续多久,很适合利用其内部矛盾加以分化,为我所用。

当时的漠南蒙古,内部分为16个小部,最大的察哈尔部(《明史》作插汉部)首领林丹汗势力最大且狂妄无比。明朝曾采用杨镐以“西虏制东夷”政策收买林丹汗去遏制后金势力崛起。林丹汗是后金的一个劲敌。

转机总会有的,把握住了就能改写历史。

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海西女真叶赫部首领布斋、纳林布禄联合哈达部、乌喇部、辉发部以及蒙古嫩江科尔沁部、锡伯部、卦勒察部、珠舍里部、讷殷部共9部3万人征讨努尔哈赤的建州部,结果在苏子河北岸的古埒山大败。此战,是满洲女真统一女真各部的关键一战,也是蒙古科尔沁等部落逐次依附满洲女真的开始。努尔哈赤敏锐地意识到两个问题:一是蒙古人骁勇善战,如果能成为军事同盟,共同攻打明朝可增强胜利的把握;二是部分蒙古部落可以与海西女真人联盟,自然也可以诱导过来与建州女真联盟。自此,努尔哈赤开启了“满蒙联姻”模式,在漠南林丹汗死后,蒙古部落果然大量依附后金。蒙古人逐渐成为满人进关的强硬爪甲。

这种“满蒙联姻”是清朝的既定国策,入关后虽有政策上的调整,但整体上还是贯彻到皇朝末年的,参见拙作《满蒙联姻下的世态与人性薄凉,可怜的公主、格格和蒙古汗的女人们》。清朝蒙古王公贵族的地位总体上要高于汉人,故清朝覆亡时蒙古地区上层是惶惶不安的,不知何去何从,参见拙作《内蒙古留在祖国境内的历史博弈》。

二、清朝入关后的封禁政策,对待蒙汉两族人民的两面派嘴脸,妄图长久隔绝蒙汉人民交往。

清朝入关以后,深知蒙古人的军事力量强悍,若与汉人同盟则会动摇自己的统治根基,于是制定了蒙汉分离的民族隔绝政策。在清朝这是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重要国策。

清初,对沿长城边口颁行禁令以限制流民出边,封禁令成为一项治边政策。内容涉及到牧业、农业、商业贸易、文化宗教等诸多方面。至乾隆时期,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机构日趋完备,有关禁令逐渐演化成为法律条文,例如《蒙古律例》、《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等。其中有关封禁的规定,成为清朝治理蒙古的重要法律依据,后人称之为“封禁政策”。封禁政策是为防止蒙古各部之间以及蒙汉民族之间的联合以巩固清朝统治集团的地位。

清朝将蒙古社会原有的鄂托克(即部落、疆城、屯营地,明代蒙古中后期军政合一的社会基本单位)、爱马克(明代蒙古草原的千户制度崩溃后形成的部落组织)等众多组织整编为旗,蒙语称为“和硕”。每个旗经过编组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扎萨克”(执政官,旗长)管理。为巩固统治,清朝对蒙古诸部采取“分而治之”政策,在“内扎萨克蒙古地区”(即内蒙古地区)按山川地理走向及鄂博(敖包,人工堆成的“石头堆”、“土堆”或“木块堆”。旧时遍布蒙古各地,作为道路和境界的标志)来严格划分旗界,严禁旗内王公及属民越界放牧。

清朝法律明文规定,蒙旗王公不准擅移游牧,侵占内陆,如有违例者,由该管大臣立即调回,罚扎萨克俸一年;倘不遵命调回游牧,即行参奏,加等治罪。除此之外,对蒙古人的日常活动行为也加以限制。例如,经营贸易者必须禀明扎萨克王公等,令十人以上合伙而行并拟一章京为首领。对探亲及有事出行,必须禀明所属官吏,领取执照前往。对蒙古人出入关口也有严格限定,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内外扎萨克蒙古,皆令由山海关、喜峰口(古称卢龙塞)、古北口、张家口、独石口、杀虎口(也称西口,就是“走西口”的那个西口)出入行走,其余边门不准行走。进口时,边门章京查明登记;出口时,仍行查验放行。各驿站均设水泉佳胜处。

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

张家口-独石口

杀虎口

近年才被人为拆毁的杀虎口长城原状,这种古朴风貌居然敌不过小儿科的旅游开发

杀虎口附近的长城隘口,再残破也好过推倒重来乱建吧

为了割断蒙汉两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禁令限制内陆人民进入蒙古垦种,贸易经商。清初,尚允许少量的内陆农民往赛外垦种,并规定“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谓之“雁行”或“跑青牛犋”。康熙中期以后,出关农民明显增加。雍正朝“借地养民”令后,更多内陆农民沿边墙向外流徙,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到乾隆朝时期宣布了更为严厉的禁令,“嗣后将容留民人居住,增垦地亩者严行禁止”。

嘉庆、道光朝,有关禁垦令最严。例如,嘉庆四年(1799年)下令将敖汉旗境内两处已开垦熟地顷亩进行撂荒。嘉庆二十年(1815年)谕:“今年蒙古渐染汉民恶习,竟有建造房屋演听戏曲等事。此已失其旧俗,兹又习邪教,尤属非是。著交理藩院通饬诸扎萨克部落,各将所属蒙古等妥为管束,俾各遵循旧俗”又奉旨:“近日蒙古王公豢养优伶,大改敦朴旧习殊为忘本逐末。嗣后各蒙古部落挑取幼丁演戏之事,著永远禁止”。

道光十六年(1836年)宣布,蒙古人只准以满洲蒙古字义命名,不得取用汉人字义,违者,以违制论。道光十九年(1839年),颁布《私募开垦地亩已未得受押荒银钱专条》,规定蒙旗王公招内陆汉民开垦荒地的,分别依“收押荒银钱”和“未收押荒银钱”分条治罪。

咸丰三年(1853年),谕令“嗣后当学习蒙文,不可任令学习汉文”。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请内陆书吏教读或使充书吏,违者照不应重私罪议处,书吏递籍收管。

光绪二年(1876年)奏定,蒙古公文、禀赎、呈词等件不得擅用汉文,违者照违制例科罪,其代书之人交地方官递解回籍,严加管束。若事涉词讼,代写汉呈者,无论有无串通教唆情事,均按讼棍律治罪。

清朝还规定,内陆民人不准携带家眷进入蒙古地区;不得在蒙地盖屋造房;不准取蒙古名字,入蒙古籍;不得定居;不准娶蒙古妇女为妻,如有私行婚嫁者,一经发觉,则将所娶之妇离异归宗,民人及主婚之蒙人处以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民人递解回籍,该管扎萨克及台吉亦罚俸或罚牲畜。

我们对照一下,清朝统治者自己可以“建造房屋(如修缮入住明故宫)、演听戏曲、豢养优伶、读汉书、写汉字(如乾隆御制诗)、娶汉妇(如顺治娶佟佳氏生康熙)”,却不允许广大蒙古人这样做,非要蒙古人保持那种原始古朴(因而头脑也简单)的落后生产生活方式。这是统治者极为自私的御下之术,也是深刻的民族歧视,既是对汉人的歧视,也是对蒙古人的歧视。我们从这些诏谕中能够体会到清朝统治者内心的恐惧与自私。

但是,这种民族隔绝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只能在一定时期有些效果,从长远看作用是不大的。“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不依统治者意志而转移的。

在这种挡不住的民族交往潮流中,民间真实的蒙汉关系其实很丰富。

三、清朝伊克昭盟准噶尔旗私垦时期,围绕“禁”与“放”的政策波动,以及基层蒙汉执行者的消极应对和欺瞒汇报。

内蒙古档案馆保存有蒙古文《准格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这部档案保留了从乾隆四年(1739年)到民国时期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的往来公文,当中记录了许多当时民间真实的蒙汉关系案例。

清代准噶尔旗和神木厅等地相对位置

清代鄂尔多斯左翼前旗俗称准噶(格)尔旗。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军队灭察哈尔林丹汗后追击林丹汗之子额哲。额哲逃至黄河西托里图地时,鄂尔多斯万户济农(也作吉囊﹑吉能,意为“储君”或“副汗”)孛儿只斤·额璘臣趁火打劫,以与额哲结盟之名夺其部众。后金追军到来之后额璘臣“献察哈尔户千余,自是所部内附,颁授条约”,鄂尔多斯部自此归附清朝。后金封额璘臣为鄂尔多斯济农(也作吉囊﹑吉能,意为“储君”或“副汗”)。

顺治六年(1649年),额璘臣率同族部众从额济纳阿拉克鄂拉迁至博罗陀海游牧,“上嘉其不助逆,诏封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有差各授扎萨克凡六旗”。这六旗分别是准噶尔旗、郡王旗、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及杭锦旗。雍正九年(1731年)定咱喇什因出征准噶尔有功,晋封头等台吉。后因其族属众繁,于乾隆元年增设鄂尔多斯右翼前末旗一旗,即扎萨克旗,鄂尔多斯七旗格局既定。

清初七旗同牧,乾隆五年(1741年),准噶尔旗与其他各旗边界确立,由神木理事司员定期勘察巡视。神木理事司员衙门一直在准噶尔旗的民人管理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日产管理中,神木理事司员衙门代表中立的中央,蒙旗代表蒙古人,厅县代表内陆汉人,各自代表不同的立场。

蒙旗地方的传统收入来源于放牧,土地主要作为游牧地被使用。当垦种的民人(汉民)在准噶尔旗广泛出现并向放租土地的蒙古人交租后,蒙古王公贵族们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对土地所有权的争夺以及越界放租现象愈演愈烈,因为垦种土地面积直接关系到放租的蒙古人收入以及垦种的汉人、蒙古人的收成。蒙汉人民以这种方式开始大规模接触和相互影响。

有清一代习惯将长城称为“边”、“边城”,清代准噶尔旗南、东南、西南三面都距边墙不远,与汉地相邻。准噶尔旗南面的清水营(今陕西府谷县境内)又称清水堡、清水营堡,始建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清初承袭明代卫所制管辖。雍正九年(1731年),为解决日益复杂的“夷汉杂居”问题,在榆林沿边一带划分疆界设置州县,清水营转由延安东厅神木所辖,成为府谷县的一部分,属榆林府。自此,蒙旗管理蒙古人,厅县管理汉人格局形成。

准噶尔旗三面与山西、陕西二省相邻。河曲、偏关等地自然环境恶劣,自康熙年间起民人经常越境至准噶尔旗内垦种。朝廷在应对灾年和重大军事行动时,也曾主动开放蒙古地区,造成了耕种和移民的现象禁而不止。

民人进入准噶尔旗有两条路径,一是跨越长城边墙从府谷县、河曲县、偏关县进入蒙古地区,二是由归化城土默特处与准噶尔旗相邻的民人聚集地进入蒙古地方。

康雍乾三朝长城沿边地区禁令稍加放宽,不少内陆民人向蒙古地方迁徙。此后,虽然禁令屡有收紧,但准噶尔旗地方开垦的熟地已经难以恢复游牧,额外的租金收入也使得准噶尔旗蒙古不愿彻底执行禁令,驱逐民人。民人越来越多,形成一些村落。直至清末放垦时期,垦务局开始给在蒙古地方耕种土地的民人发给照部,流动人口从法律上正式成为蒙古地方的合法居民。

清初为防止蒙汉接触在陕西、山西各县边墙外北五十里处设置了禁留地。最初的垦殖区域都在禁留地内。

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平定准噶尔战争军需吃紧,朝廷为增加财政收入,允许 “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这是民人到鄂尔多斯地区移民垦殖的开始。

到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进入鄂尔多斯垦种的民人太多,影响了正常游牧。康熙命踏勘各蒙古旗边界,“即于五十里界内,有沙者,以三十里立界;无沙者,以二十里为界;界内之地准民人租种,每牛一犋准蒙古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

雍正九年(1731)九月降旨,允许民人垦种的范围扩大到五十里,并且严控收租情况:“照旧地租界缴纳租银。”限制了蒙旗地方对原牌界内外的垦种区域收租,减少了鄂尔多斯蒙旗对原禁留地内的垦种区的控制权,使得蒙旗来源于土地方面的收入减少,更默许民人进一步占有蒙旗一侧土地使的用权。

此令颁发后影响巨大,直至乾隆年间“……民人等屡屡越过界限,渐渐深入蒙旗腹地。”甚至伸入旗内百里。虽然在时任副盟长的郡王札木扬将原因归结为“不识事理的蒙古贪图小利招募民人所致”,实际上是朝廷为筹措财政赋税,从雍正年间起放宽垦种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民人入境垦殖。这是清朝在权衡蒙汉结盟风险与增加国库收入之间利弊后制定的政策,一旦财政收入压力减小,又会摇摆到封禁政策上来。

康熙末年,为解决山西、陕西灾民的安置问题,特许内陆流民进入蒙古各旗。雍正颁布政令允许民人在“凡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乾隆初年天津河间发生旱灾,流民纷纷涌向山东、河南。为便宜行事,下令喜峰口、古北口、山海关诸关口对贫民开放关卡,“不必拦阻,及时发出”。这项“借地养民”的权宜之计造成了内陆民人大量涌入蒙古地区的第一次大潮。

乾隆十四年(1749年)、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分别重申蒙古地区封禁条例,并令理藩院选派司官二人与地方官共同对蒙古进行巡查。封禁令执行结果与中央设想是否一致呢?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神木理事司员巡查后报告准噶尔旗在执行封禁政策方面颇为尽心,境内越境垦种民人已驱逐出境,开垦地亩也做出相应处理。但档案中另一份材料记载事实却截然相反

……本官到任后,经查看档册,发觉近几年来贵旗蒙古每年私行招募民人合伙越境垦种地亩,且竟编造谎言,隐瞒不报,或借故推诿,从不尽力查禁,实属可耻可恶。……现查得,贵旗界内陆亩,四处均招募民人越界开垦种地。蒙古下民原有牧地日渐缩小,军用驼马,无处牧放,以至原定律例几成具文。

这表明朝廷三令五申的封禁政策在准噶尔旗这样的基层地区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租地可得的收益已使得旗内上至王公贵族下至普通牧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即便被神木理事司员巡查戳穿也无所畏惧。准噶尔旗官员谎话连连,编造了一套说辞回复:

本旗属民均靠种地为生。今年来,贫苦下民私下合伙种少许地亩之事,曾呈报前任理事司员查办在案。理事司员亦转饬各地方官吏接回民人,禁止越界垦种……今年尚未听闻下民中仍有与民人合伙种地之事。

汉人租蒙地,蒙人吃汉租”。民人越境私垦,不需要任何官方程序,也不需要缴纳银钱担保,只需与有地的蒙古人达成协议便可开垦,将地租交给放租土地的蒙古人,这样简便易得的利益自然受到蒙古人的一致欢迎。

四、老档中记载的各种刑事案件,反映出民间蒙汉人民交往之间的直接关系。

一般而言,我们读正史,多讲帝王将相;看地方史志,才有可能接触到鲜活的民间生活场景。相较于大量平淡的日常生活事件,有时候只有少数进入刑案的事件才可能记录下来。下面,我们会摘取一些案例来了解蒙汉人民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摘录是很偏颇的,它只能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激化且比较极端的一面,蒙汉人民共同劳动和谐相处的场景就很难被记录下来。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总是感觉民人犯事,却经常会被所属原籍州县包庇,蒙旗却经常无力追究责任。原因在哪里?

我们首先看一下入境私垦民人的隶属关系。从府谷、河曲、偏关来的民人不管是雁行状态还是定居准噶尔旗,户籍关系依然属于原籍。即便他们已在蒙古地方生产生活,但依旧要向原籍地方缴纳赋税钱粮,完成徭役征发。也就是说,府州县对自己百姓的约束和管理关系依旧维持,不因其在蒙古地方活动而受到影响。

其次,再看清朝设计的处理蒙汉纠纷的管理机制。与内陆县不同的是,审理(会审的形式)民人与蒙古人之间的案件时如何处置涉事民人是府谷县、河曲县、偏关县权限范围内的事。

就这么两条,州县的农民跑到蒙古地面垦殖,然后回原籍州县缴纳赋税,增加本州县收入,州县政府为什么不庇护这样的子民呢?而蒙旗方面,受到伤害的蒙古人也多是普通民众与下级官吏,影响不到上层王公贵族的收租利益,又何必斤斤计较非要争个清楚明白呢?于是乎,我们看到下文中各种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不必感到惊讶了。

清末蒙古草原上的牧羊人

这是基层的做法,而清朝统治者并不想让民人无限制地垦殖蒙古地面,因为蒙古地面还有放养战马的军事任务。为应对土默特平原严重农耕化的情况、建立对农耕区和移民更有效的管理,清政府逐步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设立了归化城五厅,分别为:归化城厅、萨拉齐厅、和林格尔厅、托克托厅、清水河厅,开启了旗、厅两套体制在归化城土默特长期共存的局面。

鄂尔多斯各旗的开垦区域也被重新划片,由归化城土默特所属的厅进行管理,与准噶尔旗民人管理相关的厅为:萨拉齐厅、托克托厅、清水河厅。各旗之间蒙古人为争夺民人垦地缴纳的租金,经常越界垦种放租,利益争夺十分激烈。

康熙六十一年(1722),一位原驻宁夏理事司员移驻神木,直接负责对准噶尔旗巡旗查旗以及蒙汉交涉事务。《理藩院则例》中记载为:“神木理事司员一员:管理鄂尔多斯六旗蒙古民人交涉事件”。

组织蒙汉交涉案件会审时,蒙旗的蒙员讲蒙古语,厅县官员则讲汉语,二者沟通不便,由蒙汉皆通的神木理事司员从中调和。

另外,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和内陆实行的法律并不通用:蒙古地区审判量刑以《理藩院则例》为准,内陆以《大清律》为准,二者在认定罪行和处罚措施方面有巨大差异。神木理事司员的职责就是在语言差异、法律差异之下,凭借自身能力协调蒙旗与厅县,让二者在蒙汉案件的判罚中达成共识,解决双方庇护自己人的问题。我们在以下案件处理中会看到这种奇妙的审判机制。

道光年间,在准噶尔旗开垦的民人突破雁行状态定居下来,甚至强耕土地、掠夺蒙古人财产。

根据档案所载,摘录几条:

(1)道光五年(1825年),驿站闲散章京贡楚克等九人与托克托厅民人高大、高二、高三相勾结,召集百余名蒙古民人在此地搭建居住窝棚,此种手持凶器聚众前来,抢掠本旗台吉西喇布等蒙古之马匹并砸毁房屋,还强行耕种本旗蒙古土地。

(2)道光六年(1826年),本人遵照指令前去巡查,至喇嘛罗卜藏董日布所管领之哈里雅台河察干苏地方时,发现李家、杨家、仲家、薄家等八男、五女共十三位民人正在耕种,我等遵照指令上前驱逐,不了此众民人手持长枪、挠钩、斧头、锯、木棍等聚众与我等争执冲突,用斧头将台吉梅林喇西敏朱尔右肩处砍伤两处、后背处砍伤三处、绸缎外套俱被砍破。

这十三位民人不但违反不允许妇女出关的规定,还行凶殴打蒙古官员。此案中被殴打的人员中有“康熙年间有功之臣,爵至二等台吉,德高望重”,但他们不能直接惩戒民人,只能要求相邻厅县严管所属民人。而神木理事司员衙门因垦种会带来经济利益,此类案件一般都不会为蒙古人做主,很难惩罚到民人头上。

(3)道光七年(1827年),秀才安德咏叔侄二人擅自在贵旗诺彦敖包地方定居,开凿窑洞并与蒙古年轻男女同居。

从上几条看出,道光年间准噶尔旗活动的民人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劫掠蒙古人、抢占土地的现象也大量增加。下面是几件更恶劣的事件:

4)道光八年(1828年),山西河曲县监生安德荣平日横行霸道,欺压众人。之前本旗放地之际,他自本旗官员处租下诺彦敖包地方数牛犋土地耕种。后其将此地当作死人所有,不仅年年耕种,还在此开挖窑洞修造房舍,并让自侄儿安德涵等搬迁于此一同居住。去年,安德荣在此再次开挖窑洞并发掘煤炭,将原居于此附二三十里内的三四十户蒙古全部赶走,而召集几百民人在此留居,不知有何阴谋。……安德荣将蒙古达赖之子沙律德力格尔擅自收为养子,取汉名为……达赖之妻阿达胡居于安德荣家中并掌管一切事宜,俨若主妇,蒙古民人同居一室,如照此发展,孔侑更加恶劣之事发生。

神木理事司员处理此事时提出:“如为准耕之地……安德荣如将租金如数交付,恐不能无辜将其赶走。”虽然安氏私开煤矿、与蒙古妇人同居,但处置民人焦点仍然是被开垦土地是否允许开垦,如果允许开垦且安氏交齐租金便不能将其驱逐出境。

民人巧取豪夺土地,蒙古人发现后由神木理事司员衙门审判裁决土地所有权。如若土地是准耕地,只要如约补交地租履行租地约定,侵占蒙旗土地行为的民人就不会遭受任何惩罚。这对于民人而言毫无约束力,蒙旗除了等待地租裁定外毫无办法。

(5)道光六年(1826年),今年十月初六晚,河曲县所属民人雷生金、李三、严泰、宋拴柱、郝世宝、郝实、齐国柱、三德子、文颂宽等十一人前来我家要求借住。本人当时予以拒绝……不料其中一人突用我家菜刀砍伤自己,导致头部流血不止,其后讹诈本人,将家中八吊多钱、两只白条羊、一把水壶、一把供佛大刀、九头牛、一匹马等抢掠一空。

这俨然是明火执仗抢劫了。

民人一旦长期居住下来,下一步就是婚姻问题需要解决。民人为了与蒙古人搞好关系,不仅给蒙古人赠送“办地人情”,还起蒙古名字、娶蒙古妇女为妻。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时“将禁止民人娶蒙古妇女之例停止”,但到嘉庆六年(1801年)又重新禁止民人与蒙古妇女通婚。这种谕命只影响到官府处理蒙汉通婚案件时的审判尺度,并不能有效控制民人与蒙古妇女通婚的情况。随着定居民人数量增加,强抢、私自通婚的案件越来越多:

(6)去年三月初七日,河曲县所属民人庄亮山等打断本人左手后,将本人子本巴泰之妻毛扣肯拐带而去……今年二月初二日,民人庄亮山带领其弟两名前来本人只侄色楞绷家中聚众滋事。此众民人打骂我侄媳妇吉木苏娃并要强行带走之际,我侄色楞绷回到家中询问事由,庄亮山强词夺理并称:要带走你媳妇,因不从故出手打她。

这是极端的例子,明媒正娶的更多。

道光年间时,汉民与蒙古妇女通婚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风潮。不管是留在准噶尔旗的民人,还是当地的蒙古人,都已习惯了两个民族群体间的通婚。清朝政府一直试图坚持的蒙汉隔离的政策在民人与蒙古人结合的婚姻中逐渐走样,从准噶尔旗的情况也可以看出基层社会已经脱离了朝廷原有的规划,顺着民人与农业生产活动的历史逻辑指明的方向走下去——民族融合加剧,逐渐加深汉化程度。

五、蒙汉私垦现象愈演愈烈,除了各种犯罪问题外,蒙汉人民主流趋势是融合和互助。

根据道光五年(1825)神木理事司员暗查准噶尔旗招徕民人越境垦种情况,发现放垦的蒙古人非常广泛,包含台吉、协理台吉、贝子、管旗章京、梅林,甚至还有活佛和喇嘛,与民人合伙租种土地的人几乎囊括了准噶尔旗的各个阶层。 越境开垦已成为准噶尔旗地区的蒙汉人民广泛接受的生产事实。

民人与蒙古人之间的刑事案件一直就有,主要有武力争斗事件(民人与蒙古百姓间、民人与蒙古官员间)、抢劫事件(抢劫财物、劫掠土地)、还有少量偷盗及杀人等零星事件。

但与此同时,民人也带进来大量的先进生产方式和贸易往来,有些在当时虽不合法,但确实促进了蒙古地区经济发展,改善了蒙古人民的生活水平。除垦种外,民人在准噶尔旗谋生的方式还包括开矿(主要是煤矿)、开店经商、贩卖木材私盐茶叶、私设渡口等。

蒙古地区的商业活动由来已久,明朝在边关就存在“马市”、“边市”。清代蒙古地区归入国家版图后,民人经商可以持部票进入蒙古地区,“旅蒙商”就成为了清代蒙古地区商业的主要形式。而居住下来的民人则带来驻地的商业繁荣。

在执行清朝封禁政策时,各厅县间在封禁过程中拖延推诿,甚至暗中支持违法越境民人。神木理事司员在蒙旗地方虽然代表理藩院,看似与蒙旗关系密切,但遇到纠纷只是再三敦促厅县处理而已,并没有多少实际行动。

道光十六年(1836)托克托厅所辖民人越境耕种,他们公然称托克托厅准许他们在准噶尔旗耕种,并且还提供了牲畜农具。神木县、榆林知府都因私盐带来的利益而不愿惩治民人。在清查蒙汉通婚情况时,准噶尔旗与神木理事司员衙门之间还发生过冲突。蒙旗一般只能退让,在神木厅调停下厅县只是承诺再犯时严加处置而已。

扎那嘎尔迪,1852年袭准格尔旗第九代扎萨克,1854年晋贝勒,后兼任伊克昭盟盟长

如果我们就此认为蒙古人和汉人之间不能友好相处,那就形成认识上的分布式偏差了,和谐相处的事是主流,但又因太平淡没必要去记载。

民人与蒙古人之间大部分时间关系是相当融洽的,法国传教士古柏察在《鞑靼西藏旅行记》(1852年)记述:“……在开始,这些契丹人性情善良和怡静,我们如同兄弟一般共同生活。”

事实上,蒙汉人民合伙耕种、合伙经商做生意的事也不少。

1940年在伊克昭盟种地的老农

六、分析蒙古地区私垦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口繁衍增多决定了蒙古地区生产方式必然要发生变革,蒙汉一体化必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

首先,蒙古地方人口逐渐繁衍后,游牧经济难以支撑人们的生活需求。民人涌入后不仅带来了最直接的租金收入,更带来了农业、手工业产品及先进的耕种技术,从根本上提升了蒙古地方的单位产值。

其次,人口流动是应对自然灾害、发挥环境优势的自然选择。清朝政府不能解决流民问题,试图用颁布政令的手段来隔离蒙汉人民就无法做到。

清末走西口途经准噶尔旗

在内政稳定,外敌不断时,朝廷获得更多的税收钱粮来填补战争带来的亏空才是清朝关注的焦点。越境民人带来的额外税收、地租和其他经济利益使得厅县在蒙古地区管理民人问题的较量中逐渐占据上峰,在清初因为满蒙政治军事联盟而享有殊地位的外藩蒙古则势力衰弱,在厅县的干扰下逐渐失去了对蒙旗土地和司法的掌控权。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存在一百八十年的神木理事司员被裁撤,蒙古、民人事务由理事同知直接处理。这个时代,清朝与帝国主义侵略者的矛盾上升为主流矛盾,管理蒙古地区民人的重点已经从稳定蒙古地区转向了维护内陆利益。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政府正式放弃封禁政策,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积极推进蒙古地区牧地公垦。一个国家与(蒙)民夺利的时代马上就要来到了,这是下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上图是德国汉莎公司飞行员武尔夫-迪特·格拉夫·卡斯特尔-吕登豪森1933 -1936年间拍摄的鄂尔多斯市中心喇嘛庙。

下面我们看准噶尔旗所处鄂尔多斯高原的风光。

鄂尔多斯苍凉的历史印记

鄂尔多斯沙漠地带风光

鄂尔多斯湿地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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