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仅以签字虚假不能否认工程结算书的效力

案件来源: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47号

案情简介:

2009年豪都华庭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承建豪都华庭公司位于西宁市昆仑中路1号的“华庭·仁和国际二期工程”,合同价款暂定12000万元。2010年5月5日,案涉工程正式开工。2011年9月20日,豪都华庭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合同价款变更为暂定19000万元。

2015年10月13日,中天公司与豪都华庭公司形成《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载明,经结算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237477195.8元,并附上下册两本结算书。一审诉讼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56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右下方建设单位豪都华庭红色公章印文与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同部位负责人签字处的“王海宁”署名字迹与王海宁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海宁为豪都华庭工程部职工。

裁判要点: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中天公司提交《豪都华庭工程二期竣工决算书》上下册,其中上册首页为《基本建设结算审核定案单》,定案单落款处加盖施工单位中天公司、发包人豪都华庭公司印章,签章日期为2015年10月13日。该决算书形成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且工程量结算书亦全部移交豪都华庭公司之后,定案单载明中天公司报审金额为269028603.90元,豪都华庭公司经审核核减31226538.61元,最终审定金额237477195.80元,符合工程款结算的一般流程及模式。虽然经鉴定豪都华庭公司签章处“王海宁”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但豪都华庭公司印章真实。豪都华庭公司在定案单中加盖公司印章,即表明其对定案单中的工程造价金额予以认可。豪都华庭公司否认双方进行了决算并形成决算书和定案单,但没有证据推翻定案单中豪都华庭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亦无证据证明在定案单中加盖印章并非出于豪都华庭公司真实意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1.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扉页:必须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章(项目部章可替代),造价咨询人单位资质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印章(或签字),造价专业人员专用章、造价工程师专用章(并签字)。

案例总结: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结算书等合同文件必须签字并盖章的情况下,只要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都应当视为单位已经认可结算内容与结算结果,除非举证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不是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比如施工单位在盖过公章的空白纸张上单方制作,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私下偷偷盖取等情况。

如果只有单位的人员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应分三种情况: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当然有效;
  • 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是有效的,单位应当承担其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
  • 如果是单位施工现场的一般人员签字,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认可其签字的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有书面授权或成立民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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