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申请: 高等法院要申请人做个“好人”!

在入籍的要求上,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其中一项就是“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简单的说就是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是个“好人”。

具体来说,这通常体现在两点上:

1. 申请人是否还留有“尚有纪录”的犯罪行为;在申请入籍“前5年内”必须是合法居住在英国

2. 申请人在申请入籍“前10年内”不能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

然而,移民局判断申请人是否触犯移民法又着重在两个关键:

1. 是否存在非法工作纪录

2. 是否曾经非法入境/滞留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从递交入籍申请的该日算起,往回推算的10年内,有出现了非法入境/滞留或者非法工作的纪录,那么申请一般都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在这方面,最近刚出炉了一个挺有意思的判决,又再次确立了这项“规定”:

该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个巴勒斯坦人,今年41岁。

他最初是在2001年1月13日来到英国,持有的是学生签证。

才到英国两天后,他就申报了难民;

移民局当时给了他在英国合法工作的权利,并在2005年核发给他一张难民登记卡(Asylum Registration Card,也就是ARC卡),卡上也表明了他具有在英国合法工作的权利。

于是,他从那个时候就一直做着护士的工作。

到了2007年3月5日,他的难民申请结果终于出来了,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

后来他提出了上诉,但是该上诉也在同年的5月14日被法院驳回。

在他的上诉权都耗尽了之后,移民局决定将他遣返,并在2008年11月18日将他拘禁。

于是,他向移民局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而虽然当时他的司法审核没有成功,但移民局后来也没有遣返他;

将他从拘留所放出来后,在2009年2月23日核发给他“临时准入”(temporary admission),上面注明了当事人不允许在英国工作。

注:“临时准入(temporary admission)”可以视为一种暂时性的签证,一般是发给那些非法居留英国,却又无法被遣返的当事人(比如说是报了难民的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大家较为熟知的“临时准入(temporary admission)”和“临时释放(temporary release)”,现在皆已被“移民保释(Immigration Bail)”给替代。

继续回到上面的案件。

后来,当事人又向移民局申请了Tier 2工作签证,想要继续留在英国,但是该签证申请也在2009年9月被拒绝。

当事人之后在2010年1月27日被遣返回国。

到了2012年,当事人又回到了英国,这次是依靠他未婚妻的英籍身份;

并且,在2014年9月10日,当事人更进一步拿到永居身份。

拿到永居后,他又在2015年6月15日递交了入籍申请。

经过了几个月的等待,移民局在2016年1月给了当事人一封拒绝信,信中指出当事人并没有满足“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要求,原因是:

1. 当事人自2007年11月20日,他的上诉权已经耗尽了之后,直到2010年1月27日,被移民局遣送回国的中间这段时间;

当事人在英国是不具备合法身份的,所以属于非法滞留,是违法移民法的行为。

2. 而且,当事人从2007年11月20日到2010年1月27日,这段时间内存在着非法打工的情况所以也是违法了移民法的规定。

于是,移民局指出直到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若在该日期之前还想尝试入籍申请,一般也都会直接遭到拒绝。

当事人后来针对了移民局的拒绝决定提出了上诉,有趣的是他们所提出的理由是:

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中,已经有指出,申请人(这里指英籍的配偶或民事伴侣)在入籍“前3年内”不能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

然而,移民局所提出的“前10年内”不能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是出现在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Good character: nationality policy guidance》里的,也就是《Annex D to chapter 18: The good character requirement》所指出的规定。

所以当事人那方认为,移民局应该要遵照《国籍法》中的“3年”规定,而不是指导文件Annex D上的“10年”规定。

如果移民局想要以较为严格的“10年”规定为准的话,那么移民局首先要做的应该是去修改《国籍法》,而不是擅自决定以更为严格的标准来审核入籍申请。

然而,针对当事人的论点,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的法官是不同意的。

法官指出,事实上这是两项分别独立的要求,并不能被混为一谈。

根据《国籍法》Schedule 1 paragraph 3(d)的规定,申请人如果是英籍人士的配偶或民事伴侣,那么他或她在申请入籍的“前3年内”,不能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

但同时,《国籍法》Schedule 1 paragraph 3(e)也指出,该申请人还得满足《国籍法》Schedule1 paragraph 1(1)(b)的要求,而该要求就是得满足“good character”(良好人格)。

所以话说回来,如果要满足“good character”,也就是等于要满足移民局指导文件Annex D的规定;

因此法官认为,移民局是有权利来自主裁决当事人是否满足“good character”的要求的。

想当然,当事人的上诉结果是失败的了!

这个案件看到这边,丽莎主要是想提醒各位莎粉,在准备入籍申请的时候,千万不要低估了满足“good character”这项关键要素的重要性。

以“犯罪纪录”对于这方面的影响来说,可以分为以下:

1. 非拘留性判决(Non-custodial sentence)或其他法庭外处置(Out of court disposal)的犯罪纪录(简单来说就是没有被判刑的犯罪纪录):当事人在3年内不能入籍,入籍申请会直接被拒绝。

时间是从“被定罪”的日期开始起算。

2. 刑期在12个月以内:当事人在10年内不能入籍,时间是从“服刑完毕”起算。

3. 刑期在12个月到4年之间:15年内不能入籍,时间是从“服刑完毕”起算。

4. 刑期在4年(包含)以上:申请基本上都会被拒绝,不论过了多少年。

而以违反移民法的情况来说,相信通过上面的例子,大家已经足够了解这方面对于入籍申请所带来的杀伤力。

只不过,这边我们也要指出一些例外情况:

申请人若是在过去10年内有违反移民法,如果能够提出充分的解释,自己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移民法的,那么案件其实也存在着一些“酌情处理”的空间。

比如说:

-当事人是非法进入英国而获得难民身份

但是难民当然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或者是有严重生命危险等,迫使他或她不得已而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

在这种情况下的违反移民法自然是情有可原的。

-当事人非法进入英国的时候还小(未满18岁)

所以他或她根本不了解法律,自然不知道非法入境是不对的。

-当事人是被人口贩子卖到英国来的

他或她根本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迫非法入境,这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

-或者当事人会非法工作也是逼不得已的,例如说:

一位单亲妈妈独自一人带着3个孩子,所有孩子都要依赖她,否则全家人都无法生存;

又得不到任何的帮助,所以只好在没有合法工作权的情况下去打黑工。

因此,申请人在准备类似案件的时候,需要着重提出相关的支持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在着迫不得已的因素,才会因此违反了移民法。

在能够以详细证据来做出证明的情况下,像是当事人害怕受到迫害,才会被逼得要非法入境;

那么,在很多时候,这些入籍申请还是会有希望被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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