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不仅包含自身还应当包括其项下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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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索引

《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案》【(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案情简介

美达芙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签订《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美达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但中建二局第一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起诉至施工工程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被驳回后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裁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上对管辖作出了约定,应移送约定管辖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长春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该案依法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争议焦点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应当如何理解?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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