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 微信发的红包是否需要归还
□ 刘帅
张某与顾某于2015年9月份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张某多次给顾某发微信红包,并且经常给顾某充话费、买零食等。后来顾某发现张某早已结婚,感觉被骗,就提出了分手。张某则以顾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同时与其他几个男生谈恋爱,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为由,要求顾某偿还恋爱期间张某赠与的财产585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顾某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赠与被告财物是其自愿的,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所赠财产金额较小,且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已全部完成交付,虽原告主张,其赠与被告财产系以谈恋爱为目的,但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是已婚状态,原告所说的赠与约定的义务,即保持恋爱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并不属于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微信上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是否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人之间互赠礼物司空见惯,但分手后因财物等反目成仇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赠送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主动给付,或者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小额性的给付,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应理解为未附义务的一般性赠与,双方之间即构成了赠与关系。赠与人在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被赠与人后,财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除受赠人自愿返还外,无法定事由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人在转账留言、红包描述,或款项支付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双方在感情结束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为赠与。这属于情侣间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而非民间借贷。
赠与是可以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赠与财物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见面礼”“三金”等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男女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而本案中的张某所说的约定的赠与义务,即与顾某保持恋爱关系,但张某已婚,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张某此约定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的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自愿赠与并且不属于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