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对工资、工伤的影响

本期主要解析诚信原则对年终奖、提成工资等的影响,然后重点解析劳动者伪造体检表入职导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遭受工伤,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自担70%责任的案例。

本期目录索引

一、考试作弊、业绩末位等不支持年终奖

二、抑制违背职业纪律的背信欺诈行为,不支持提成工资

三、单方取消年终奖不合法

四、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再主张无依据

五、伪造体检表入职职业病自担70%责任

六、银行职员自愿上缴违规收入的,不支持返还(改判)

一、考试作弊、业绩末位等不支持年终奖

岳阳A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手册中确实存在年终奖励,其提供的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雨虹(集)字[2013]第020号关于职能、管理、技术序列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办法亦确认公司存在年终奖励制度。但是岳阳A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上诉人谭浩违反劳动纪律的几份证据,特别是晋级考试作弊、业绩排名末位,此种情况下如果还支持年终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因此对岳阳A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励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0)湘06民终4049号】

二、抑制违背职业纪律的背信欺诈行为,不支持提成工资

被告主张系原告假借被告名义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并且现在该其他公司就职,提供了原告与M签订的合同以及N出具的《证明》,原告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结合原告在旁听人员干扰下刻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一审法院确认被告的主张成立,即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却向用户提供其他公司的产品的事实成立。原告以上行为符合其签字认可的《宁阳A有限公司销售制度及奖惩制度》销售人员职责部分第5条规定的情形,该销售制度及奖惩制度所涉及人员均签字确认,应视为已经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员公示,被告根据该条款拒付原告销售提成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采信。为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抑制违背职业纪律的背信欺诈行为,原告关于业务提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2020)鲁09民终3579号】

三、单方取消年终奖不合法

原告A公司作出年终奖的目的是褒奖员工一年来所作出的贡献,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好的成绩,也便于通过激励来留住人才,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活力,年终奖也是企业管理水平的检验。原告A公司未经民主程序,仅凭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2014年度年终奖,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2016)鄂0204民初504号】

四、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再主张无依据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A公司、B公司和L就L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签订了协议书,且A公司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L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上述款项的金额来看:首先,L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低于A公司支付的数额,故A公司向L支付的上述款项的数额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工伤十级伤残的劳动者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中,A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与L终止了劳动合同,故L应各享受3个月的本市2013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每月5793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A公司向L支付的上述款项的数额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可知,A公司、B公司和L就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现L在双方明确约定且A公司已向其支付上述三笔款项的情况下,坚持否认上述事实,并先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做法,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2020)京0115民初553号】

五、伪造体检表入职职业病自担70%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坦诚相待,共同营造诚信、和谐职场用工环境。本案中,A公司组织L进行入职体检,L理应将其体检结果坦诚相告,让A公司决定是否允许其入职但其却隐瞒重要事实,对体检表进行伪造,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因有工伤认定决定,便不考虑L的不诚信行为,让A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是纵容不诚信行为,明显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井下掘进作业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A公司依法有对L进行入职体检的法定义务。A公司在入职体检过程中,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A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方让体检表有机会被伪造。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让A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对其加以惩罚,以后其行为将有可能被效仿。且客观上L在A公司工作8个多月,对职业病病情有加重的因素,不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显然也不公平。针对本案特殊案情,一审按过错原则处理较为公平合理。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L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入职体检时明知自己应脱离粉离作业,却伪造体检表入职,其行为直接导致继续接触粉尘,对所患职业病,其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作为特殊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其未尽监管责任,存在过失,对L所患职业病,A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L对涉案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A公司承担30%次要责任并无不当。【(2018)黔05民终3726号】

六、银行职员自愿上缴违规收入的,不支持返还(改判)

根据《A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银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可予以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等,L对该规定明知且认可。2013年4月,L在接受A银行内部调查时,主动将存有其违规收入284011.42元的借记卡上交A银行,同时将密码告知,而在其后出具的承诺书中及《说明》中更明确表示上述佣金“由A银行全权处理”。本院认为,L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应当认定系其自愿将违规收入上交银行以弥补其行为的不当性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以此换取银行宽大处理(不予开除)。本院认为,结合L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其正常的薪酬水平、违规销售数额及因此获取的利润,以及给银行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A银行处分该284011.42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时,同样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获取劳动报酬,而不得从其不当的行为中获利。本案中,L的违规行为既有违劳动合同法精神,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对其要求A银行退还284011.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17)苏05民终8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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