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相关法律问题剖析与说明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上属于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有着直接联系,亦属于特别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的独立的诉讼资格。在特别情形下,村民委员会亦协助履行部分行政职责,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目的,我国法律法规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其内部关系的规范并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识别纠纷难、维权路径选择难、法律适用更难,基于此,笔者根据自身的实务经验尝试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相关法律问题剖析与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错误或不妥表述,恳请指正。
一、全体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罢免权、重大事宜的决策权、检举权、监督权。
司法实践中,村民行使最多且易此起纠纷的系村务公开,对于村委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村务,村民申请后,可以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乡镇政府不履行职责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是否有权进行土地的征收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收。
三、村委会是否有权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法律授权村民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无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即使自认其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应当被认定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来承担。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任意收回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虽然系集体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鉴于对被收回人的权益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被收回的人对此收回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任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村民与村委会产生纠纷怎么办
村民如果认为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享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而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民如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法律并未赋予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而是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六、村委会能否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费(含土地补偿款、青苗款)的使用、分配办法,应由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在集体内部如何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法院理应尊重,故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
七、土地征收补偿费包含哪些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的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不愿接受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对于土地补偿费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八、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基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要通过民主决策,制定分配方案,具体发放到村民。如若村民对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费或对发放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乡镇或区县政府对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乡镇或区县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如若乡镇或区县政府不履行监督和责令职责的,村民可提起乡镇或区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拆迁中村委会不作为怎么办
我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法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依法征求农村集体组织意见,并进行公告等程序。若征收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代表集体组织的村委会未提出异议,不积极维护集体组织利益的,超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间接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十、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纵向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分层级的,分别是村民小组、村及乡镇三级;在实践中,具体形态表现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及生产队。通常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建立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联合总社、股份合作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
其具有以下特点:
1、资产的共有性及不可分割性;
2、村集体成员的社区性及组织稳定性;
3、以服务集体成员为最高准则,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对内追求集体成员互助公益,具有公益性。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村委会完全是村民的自治体,其功能在于通过共同参与民主管理而实现自治,活动范围仅限于本组织范围内的非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特殊性,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主体,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承担着集体一定的公益性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三级:村民小组、村和乡镇,而与村委会对应的只有村一级。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什么确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单一的户口标准,只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标准;二是复合标准,就是以户口标准为基础,加上是否在本地长期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具体认定通常如下:
1.对于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只要没有出现死亡、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即使将户口迁到所在城市,也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在读学生和服兵役人员,由于其仍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成员资格。
3.对于空挂户人员,只是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不在当地生产生活,或者虽然在当地生活,但并不以承包土地为生,这类人员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4.对于农嫁女,只要农嫁女实际到夫家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视为取得了夫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丧失了娘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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