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或者股东从公账拿钱,有什么风险,需要交哪些税?
很多企业可能都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问题,老板不太懂财务这一块,当遇到着急用钱的时候,随时从企业拿,但是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得不提高警惕,不然就会涉及税务风险,具体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李总拿200万投资了一个文化传播公司,现在遇到一点资金问题,需要从公司拿钱,就以撤资的名义,取得现金400万,打入李总的私人卡上。
提问:李总这样做是否设计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李总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200)*20%=40万元
参考: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二
李总拿200万投资了一个文化传播公司,现在遇到一点资金问题,需要从公司拿钱,以借款的名义,借款现金400万,打入李总的私人卡上,目前常年挂账。
提问:李总这样做是否设计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李总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20%=80万元
参考:
参考: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三
李总拿200万投资了一个文化传播公司,同时他也是企业职工的身份,现在遇到一点资金问题,需要从公司拿钱,以补贴补助的名义,提取现金400万,打入李总的私人卡上。
提问:李总这样做是否设计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李总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6)×45%-18.192=159.108万
这三种情况都会涉及个税,并且都比较高。但是如果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以业务方式税率就会低很多;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增值税1%,个税核定行业利润率10%,折算下来0.5%-2.1%;附加税0.06%)
400万需要交的税:
增值税:400/1.01*1%=3.96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1*10%*30%-4.05=7.83万
附加税:3.96*6%=0.24万
综合需要交:3.96+7.83+0.24=12.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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