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机构税率变化,只是这个行业规范化的预演

税率的提高只是这个行业规范化的预演,也是对于资产端的一个信号。

背后拷问的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LP,需要什么样的GP,需要什么样的创新。

创投基金税率自20%涨至35%,引起行业震动那是必然。

20%税率的确定是当时对双创大环境下的政策支持,也正是因为多方面的鼓励和支持,中国的创投事业风起云涌,机构雀跃林立,达到了史无前例的20000多家。

众多的资金涌入这个行业,但是资产端不堪重负,一个表现就是共享经济领域成了资金的泛滥区,众多资金也推动了类似于滴滴这样的企业舍命狂奔,而没有了自己的灵魂。

接下来,对于这个行业的规则会越来越多。

一个没有门槛的市场,注定会在极度兴盛之后陷落凋零。那么规则的设立和圈定,让这个市场、让这个市场中的人冷静下来,逐渐往真正的价值靠近。

这才是中国创投阵痛之后的新生。

那么,税率的提高只是这个行业规范化的预演,也是对于资产端的一个信号。

背后拷问的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LP,需要什么样的GP,需要什么样的创新。

但是,无论如何,此次事件对于行业造成的影响巨大,也当然,实施与否也存在变数。

据财联社8月30日讯,针对“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一事,基金业协会已经与税务总局进行了交流。

在这之后,中基协向协会内各机构委员发布通知,征集相关征缴单据,并进行了汇总统计作为向相关部门沟通时的参考素材。以下为通知内容:

“转中基协通知:各位委员,关于"投资型合伙企业过往按照20%征缴所得税,以后要改成35%"相关政策引起行业广泛关注。协会高度重视并一直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与相关部门沟通之中。您所在机构或您了解到的相关机构,如已接到税务部门执行此政策的征缴通知或单据,希望请务必尽快(今天13:30以前,越快越好)向协会提供汇总,将作为向相关部门领导沟通时的参考素材。请予协助,非常感谢。”

“和行业一起努力,我们一直呼吁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创投基金税率调整一事可能存在变数。

至少,目前还没有定论。

问题所在

引起业界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月30日,叶霖儿在回答有关问题时表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级进税率是35%。由于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动辄亿元,退出后LP分到10万以上收入是常态。

有评论认为,此项规定早已有之,不过没有严格执行。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再次重申应当适用前述91号文。

对照看一下《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按照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税率,其中第七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九类是“财产转让所得”,而这两类适用税率均为20%。所得分类,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税率,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和清晰规定。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合伙企业穿透征税的情况下,为什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将所有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的全部所得均一律归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呢?而不是按照穿透原则,看实际的收入性质来归类和适用对应税率呢?

更准确的理解,应当将合伙企业理解为一个工具,从税收上按照“穿透原则”对待,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出发,穿透看收入形成和收入类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则来归类和确定适用税率。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就曾经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冲击沿袭多年的行业规则

对创投机构来说,需要缴纳的税大致分为GP层面和基金两个方面。这次政策变化受影响最大的是合伙型基金。对于GP来说,需要缴纳的是25%的企业所得税。基金层面的税相对而言则要复杂的多。

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LP和GP作为收入的分配对象需要缴纳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先分后税”。LP应交的所得税一般是由基金代缴的。在实务操作中,合伙企业只要账上有收入,即便并没有实际向LP分配,也要先把所得税交了。

对于合伙型基金来说,最主要的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又与LP类型和收入类型有关。

对个人LP来说,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现行法律,对于普通收入,个税为5%~45%的累进税率。但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税率为5%~35%。由于基金的收入分配金额一般较大,实际税率基本上是顶格的35%。

对于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收入,个税法规定的是20%的税率。创投基金投资的都是成长期公司,股息、红利收入通常很有限,这部分可以忽略。也有的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收入直接免征所得税。

35%的税率对于创投基金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负担。之前为了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有的地方政府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将税率统一降为20%,有的甚至还发布了地方性文件。

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自然人做LP实际上是以资金出资获得按比例约定的投资收益,按照税法“实质课税原则”和“公平赋税原理”,依据现行个税法应按资本利得收入征税20%。另外,参考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所得税率为20%。

目前的现状是,对于上述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20%征税,也有小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5%-35%征税。

2018年上半年,资本圈一直蔓延着恐慌。

首当其冲的是,资管新规要求合格投资者近三年平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这意味着,门槛更高了。

此外,募资难。统计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共新募集148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基金,同比下降25.6%,披露募资规模的136支基金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296.9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3.6%。

而税收再加重的话,对创投圈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投资类合伙企业按35%征税一旦实施,人民币LP将进一步减少,人民币创业投资将大幅萎缩,创业企业有可能全面转向美元融资,优质创业企业全面走向海外资本市场,A股市场优质创新企业供给将进一步减少,A股市场吸引力进一步减弱,中国资本市场陷入长期低迷,融资功能受损。

与此同时,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感越来越强烈。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投资人会用各种方式把资产转移到海外,中国经济中最具有创新能力的人群会普遍开始脚踩两只船,因为无法建立长期预期,企业家和资本在境内的经济行为会越来越短视和功利,商业风气不断恶化。

但是,大家也要看到,在昨天的税收政策解读中强调,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还会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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