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说法:2个案例解读那些利用劳动合同“赚钱”的事

身为工薪一族的我们,劳动合同是肯定要签订的,不然怎么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国家推行《劳动合同法》其实就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有没有想过利用劳动合同来“赚钱”呢?

阿泰最近和朋友交流时,就听到这两个利用《劳动合同法》“赚钱”的例子,很有意思。阿泰在这里给大家分享出来,给大家一个警示!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接下来,就是我们的案例时间了,我们根据真实案例对其进行了微调。

在介绍案例1之前,先介绍一下大致背景:甲、乙、丙 3 人,他们都去一家管理相对规范的A公司应聘过,并利用上述的劳动合同法条款,各自发了一笔横财,具体怎么做的呢?

第一次,甲去A公司应聘成功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甲对HR说:这劳动合同这么多字,我今晚拿回去仔细看看,明天再给你。甲遂回家随便找个朋友替他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把合同交给了HR。一段时间之后,甲去申请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公司HR拿出劳动合同说我们签过,甲说那不是我签的,是公司后来找人造假签的!笔迹鉴定下来,果然不是甲签的,公司败诉。

A公司HR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劳动合同坚决当面签。

第二次,乙去A公司应聘也成功了,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当着A公司HR的面,掏出自己带的笔郑重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一段时间之后,乙去申请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公司HR说劳动合同我们签过,结果拿出来一看,签名竟然神奇消失了,只剩一张空白合同!原来乙当初用的是“消字笔”,但公司没有证据,遂败诉。

A公司HR吃两堑长两智:以后劳动合同不仅要当面签,还要用公司的笔签。

第三次,丙又去A公司应聘成功,也顺利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一天下班后,丙对公司HR说,我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不见了,想借公司留存的那份办个手续,HR遂将合同给了丙。然而丙接过去的一瞬间,他吃了下去!他竟然吃了下去!第二天就去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HR一脸懵逼的说我们签过,但被他吃了。由于公司没有监控、没有录音、没有证人证言等证据,遂败诉。

A公司HR吃三堑长三智:以后劳动合同不仅要当面签、用公司的笔签,签好之后还要注意劳动合同原件的保存,不可随意外借!

这个是不是很搞笑,不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A企业是很遵纪守法的,积极主动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本不应是“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这一条款惩罚的对象,但由于自身管理有漏洞、证据收集不敏感、部分劳动者太“机灵”等原因,承受了莫须有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要慎重,以防止意外发生。

另外,阿泰在此严正声明,以上案例为普法所用,绝不是教唆犯罪。谁要是照着去模仿,一旦出事可能会触犯刑法!且行且珍惜哦!

好了,我们来看下第2个血的教训:公司法务教唆员工盗取劳动合同后骗取二倍工资获刑!

曹某原系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人朱某、梅某、黄某原均系某公司保安。

曹某在某公司餐厅吃夜宵时,明知朱某和梅某均是某公司职员,仍告诉在场包括朱某和梅某在内的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加班工资需持有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并告知劳动合同存放在公司人事部,朱某等人可以利用夜间巡逻的便利进入人事部偷取劳动合同,同时提醒他们不要被监控拍到。此后,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朱某、梅某实施了曹某教唆的行为。曹某怂恿、利诱朱某等人盗取劳动合同后,采用申请仲裁的方法主张双倍工资的行为与朱某、梅某后续的诈骗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教唆犯。

曹某不但教唆朱某、梅某从公司人事部办公室窃取劳动合同,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还告诉了朱某、梅某公司存放劳动合同的具体地点。在获知朱某、梅某、黄某窃取劳动合同后,曹某还多次与朱某、梅某等人私下联系,采用透露某公司的应诉准备情况、帮助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数额等方法,为朱某、梅某等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故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朱某、梅某诈骗的过程中,在犯罪意图的形成、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起了相对主要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

最终曹某、梅某因诈骗罪获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看完这2个案例,大家觉得怎么样?

是不是脑洞大开,阿泰其实想说的是,无论是我们签订什么合同,都要慎重,也不要想着耍些小聪明去违法获利哦。因为:法律是活的。

怎么理解“法律是活的”这句话呢?有两层意思,还请谨记:

1、法律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法条的确切解释,有的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解释,解释得更宽泛了,漏洞就堵上了;

2、立法、执法人员都是活生生的人,并且依靠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也有自己的意志。

所以说了,且行且珍惜,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吧!就像阿泰律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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