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加不加“连带”,区别真的大!
前天有人在群里发了俩项目,要比较下哪个更好。
资质差不多,行政级别等同,都是AA主体融资,AA+担保。一眼能看出来的区别是,其中一家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而另一家的风控上是“提供担保。”
别看就差了“连带”俩字,意味大有不同。
要理解明白这个不同,先要理解下啥叫“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而一般的“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举个例子,小固向你借100万,你觉得不放心——这公众号阅读量这么低,谁知道作者啥时候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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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马爸爸出面,说:别怕,我给小固担保。
马爸爸要是提供一般保证,那到期小固还不上100万,你去找马爸爸要,马爸爸说:
你怎么知道人家还不了?我觉得小固还靠谱,只是一时困难。
你内心无数神兽奔过,但也无可奈何。马爸爸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个先诉抗辩权的定义就不提了,总之意思就是:
除非你和小固打官司,法院判决小固还钱,结果强制执行后发现确实还不起了;这时才轮得到马爸爸还。
但要是马爸爸给提供的是“连带保证”,那可就不一样了。到期只要小固不还,你拿着担保合同去找,马爸爸就应该还。
所谓的“连带责任”,只要这个义务没履行,那马爸爸的地位和小固的地位一样,都是你的债务人。这时候要提先诉抗辩,法院不会理他。
道理虽然简单,到实践中未必这么容易;因为你基本不必担心马爸爸还不起你100万,但是常见的担保方和融资方往往关联很深,一方还不起,另一方也够呛——这也是大家常常吐槽担保不管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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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们国家,担保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他的你常见的,有的宣传方为了暗示担保可靠,加了一长串修饰词——“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仿佛别的连带担保是带条件能撤销的一样。
要想撤销哪有那么容易,毕竟签了合同,得几家点头;投资者首先就会不同意啊。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常见的——“担保函”。经常是“xxx为本次融资出具担保函”,这个跟常见的担保有啥区别呢?
“函”是一个信件通知,是发函方意思表达;常见的担保合同,是几方合意确认的法律文本;比较起来,担保合同要更靠谱一些,它经过了参与者的正式确认。
关于“函”有一个比较出名的案例,某地方政府曾经在之前管得比较严的时候,出具了一个《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算是撤销了这个函;后来受到热议,又撤销了这个撤销函……敢这么搞,也就是觉得“函”好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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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开头那两个项目。虽然提出了“连带”问题,但经过核实后发现那个宣传资料上写着“提供担保”的合同里签的也是连带担保,可能是资料制作者觉得不重要省略了,虚惊一场。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小点:我们国家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合同里如果不做特殊约定是“一般保证”,基本上按照连带保证理解也不会有错。所以虽然两者区别很大,倒也不必特别担心自己踩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