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归纳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

是归纳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

——《谈〈水浒〉的人物与结构》习题一议

邓旺林

课文《谈〈水浒〉的人物与结构》(下简称《谈》)后面的“思考和练习”第二题写道:“这篇课文在论证过程中运用了两种推理形式,一种是先列举事实后得到结论的归纳推理,另一种是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的演绎推理。”(见财经类中专教材《语文》第二册)编者在该册课文的教学参考书中指出:课文“第二、三段用归纳法论述《水浒》人物描写的最大特点”、“第四段用演绎法论证了《水浒》人物描写的又一个特点。”

我们同意编者关于《谈》文“第二、三段用归纳法论述”的分析,而对所谓“第四段用演绎论证”的分析则不敢苟同。

在《谈》文第四段,作者首先提出一个观点:“《水浒》人物描写的又一个特点便是关于人物的一切都由人物本身的行动去说明,作者绝不下一按语。”然后“仍以林冲等三人为例”加以证明。作者在分别说明了林冲、杨志和鲁智深出场的时间后,便从作品的实际出发,将《水浒》对林冲等几个具体人物的描写作出归纳、概括:“这三个人物出场之时,除了简短的容貌描写外,别无一言介绍他们的身世,自然更无一言叙述他们的品性了;所有他们的身世和品性都是在他们的后来的行动中逐渐点明,直到他们的主要故事完了的时候,我们这才全部认清了他们的身世和性格。”《谈》文作者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推而广之,把它看作《水浒》人物描写的一般情况,因而得出前面所提出的观点。这正体现了由个别到一般,由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过程。也就是说,《谈》文第四段所用的仍然是由个别性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归纳推理,而不是那种由一般性前提推出个别性结论的演绎推理。事实上作者也不可能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来论证他前面所提出的观点。

“思考与练习”中的提法是不够明确的。它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凡“先列举事实后得到结论”的是归纳推理,而凡“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的就是演绎推理。(严格说,这里的两个“推理”应改为“论证”或“证明”)编者很可能就是基于这种认识,才把课文第四段所用的归纳推理误认为演绎推理。因为课文第四段与第二、三段在推理上都反映出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所不同的只不过前者的结论在前而后者的结论在后罢了。其实,“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的论证采用的往往就是归纳推理的形式。例如下面一段话:

在世界历史上,经济落后的国家赶上或超过经济发达的国家,是屡见不鲜的。从十八世纪中期到十九世纪上半期,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在经济上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到了十九世纪末期,美国就超过了英国;二十世纪初期,德国也赶上了英国。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的日本,1950年的生产总值还大大低于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到了1968年,就超过了英、法和西德,仅次于美、苏,在经济上跃居世界第三位。

这段话首先提出一个观点:经济落后的国家能赶上或超过经济发达的国家。然后列举了美国超过英国,德国赶上英国,日本超过英、法和西德这三个事实资料,对前面提出的观点加以证明。这里用的就是归纳推理。它不就是“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吗?

有没有“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的演绎证明呢?有。例如,某学校在一次评选先进教师的会上,某甲说:“张老师可以评为先进教师。”然后他列举了张老师符合条件要求的种种实际表现证明自己的观点。这里,某甲就是“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用的就是演绎推理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个省略了大前提的演绎推理。我们可以看出,在某甲的这个论证里,论点是对个别的、具体的、特殊的对象作出判断,某甲所列举的张老师的种种实际表现,是事实论据,但它只相当于推理中的小前提;整个推理中还有一个相当于推理中的大前提的一般性论据,即该校评选先进教师的标准,先进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它在某甲的发言中被省略了。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论证中起着实际的作用:某甲是在它的规定制约下提出自己的事实论据的;也是由于它的存在,某甲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才能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整个论证才有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由此可见,作为“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的演绎论证,其论点是关于某一个别的、特殊的对象的论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还只是一方面的论据,仅相当于演绎证明中的小前提,要完成整个论证,还需要有一个一般性的论据(一般是事理类的材料)。尽管在具体的论证中人们往往没有直接、明显地提出它,但谁也无法否认它的客观存在及其在论证中的实际作用。

同是“先提出论点后列举事实证明”,然而一是用归纳推理,一是用演绎推理。这就提醒我们,在对课文进行逻辑分析时,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何等的重要。

——1988. 04发表于《广东中专语文教学》(广东省高教局中专处、广东省中专教育研究会语文分会主办)第十四期P3—4,22。\ 1989.12入编《中专语文论集》P111—114

《中专语文论集》:刘聚英(原韶关农经中专学校语文高级教师)编著,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12出版,新华书店科技发行所发行。书号:ISBN7-81014-347-6/G·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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