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奸儿媳,儿子怎么办?

父奸儿媳,儿子怎么办?

——关于“兽父非父”和“兽父亦父”的讨论

日前网上有一篇题为《xx董事长当孙女面强奸儿媳,儿子敲锣骂畜生》的报道称,有男子在其父公司敲锣打鼓,曝光董事长父亲当着当着18个月孙女面性侵儿媳的恶行,夫妻俩为此还报了案。
东海在客厅发了个思考题:父亲强奸儿媳,儿子控告、辱骂父亲。如果这个案件属实,儒者为政,当如何处理?或者依儒家刑法,当如何惩罚?
东海自己审判如下:这对父子已不是一般父不父子不子,而是双双畜生化了。强奸儿媳,强奸加内乱(乱伦),死罪!父罪最大,非儿子所得而侮。此子当街辱骂父亲,犯不孝罪,但考虑到情况特殊,事出有因,可从轻处理。

多人为其子鸣不平,认为父罪当诛而其子无罪。

殊不知,父奸媳,固然乱伦;子辱父,同样乱伦,而且是更严重的乱伦。五伦皆不可乱,乱任何一伦都是乱大伦。荷蓧丈人废君臣之义,被子路斥为“欲洁其身而乱大伦”。五伦之中,父子一伦尤为重要。乱此天伦,最反人道,危害最大,故儒家经典指导出来的中华法系,对于不孝狱判罚特别严厉。
杀害父母祖父母,固然是死罪。即使子女、孙子女没有动手,但父母因对子孙不满而自尽,也要处以死刑。清律规定:“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窘迫自尽者,即拟斩决。若无触忤情节,但行为违反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但拟绞侯。”对于那些殴打、辱骂父母、祖父母的人,《唐律斗讼》规定:“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历代王朝都将不孝纳入十恶。《唐律疏议》中关于不孝的内容有:“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告言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为,诅詈就是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
不明孝道之重要、又习惯了重罪轻判的现代人很难想象,上述言行居然都是死罪。
未来新刑法,在制定不孝罪时,应参考借鉴历代刑法,但此罪轻重有别,若非情节特别严重、未伤及父母身体,如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之类,不必死罪。另外,传统十恶将“恶逆”与“不孝”分开,东海“新十恶不赦”将两者统于恶逆。
从人道角度讲,父奸儿媳,岂但不配为父,而且不配为人,从司法角度讲,死罪难逃。从儿子角度讲,则辱之亦非所宜,遑论弑之。子女辱父,罪莫大焉。礼,君于士,可杀而不可辱。子于父,就更加可杀而不可辱了。在儒政之下,辱骂父母不属于言论自由,也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当然,说父亲可杀而不可辱,只是方便说。父罪最大,亦非子所得而杀之。弑父之罪,罪不容诛。
注意,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这是相对的,君若极端不君,臣就可以不臣。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这是绝对的。父无论怎样极端不父,子都不可以不子。盖君臣以义合,君不君,臣可以辞职、易位乃至诛杀之;父子是天伦,父纵然罪恶滔天,子无权侮辱,更不能诛杀。
空山厅友说:“舜未尝不慕瞽瞍,未尝不爱象。万章言象欲杀舜而纳其二嫂,虽其事未可据,然孟子但言舜所以爱象,不辨事之非实,则圣人处此可知矣。象欲纳其二嫂,非鸟兽行乎?事虽未遂,象不得爲人矣。舜爱之如初,则君子不谓其弟不可爲人,遂弃之,况于其亲乎?”
空山又说:“人有一朝之忿而忘其身以及其親者。象欲殺舜而奪其二嫂,人誰不忿?而舜未嘗易愛象之心焉。夫孝子之愛其親也,不以親之不善而或閒焉。君子擴充此心,以至於'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終生慕之,斯其庸言庸行之極已。”
又说:“匡章之父殺其母,匡章不可不父其父。爲人子者,無不父其父之理。”
我在《父不父,儿子怎么办?》中分别论述“父亲是大恶,儿子怎么办?”“父亲害母亲,儿子怎么办?”可以参考。匡章之父杀匡章之母,匡章依然以父为父并且“不欺死父”。杀其母与奸其媳相比,罪恶孰轻孰重?
综上所述,面对董事长那样的兽父,儿子事发之后,唯携妻远遁一途。是否诉诸司法,由妻子自行决定。丈夫不支持、但也不剥夺妻子的决定权。这是最为合情合理合儒家之法的做法,其余皆非所宜。
或问,如果其子在事发现场怎么办?当然是言行阻止。先以言,言语无效则以行,行为以阻止其父兽行为止,尽量不伤及乃父。乃父最野兽,面对儿子媳妇的反抗,总不至于不死不休非得将强奸进行到底不可。

君君臣臣,圣人之训。论责任,君父责任最大,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故《春秋》于臣子弑逆者必重其责于君父,这是端本澄源之道。但从臣子角度讲,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父虽不父,子不可以不子,故《诗》《书》于君父顽悖者必重其责于臣子,这是负罪引慝之道。
然而,无论父如何不父,子都不可以不子,不可辱更不可弑。这也是《春秋》精神。《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其中不少君主被其子所弑。《春秋》对弑君弑父现象都深恶,对弑父尤为痛绝。
孟子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弑父又非一般无父可比,故弑父性质之恶劣,真正是禽兽不如。兹特举“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为例,以明此大伦。
蔡景侯为太子般在楚国娶妻,又和儿媳妇私通。太子杀蔡景侯而自立,是为蔡灵侯。《春秋》:“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用一个弑字,态度鲜明。何休《解诂》云:“不日者,深为中国隐痛有子弑父之祸,故不忍言其日。”是也。《春秋》于“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则书日,何也?“以其是夷狄,忍言其日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弑杀景公的贼人还没有讨伐,为什么就记载葬礼呢?这是君子的春秋笔法。称蔡世子般为贼,深恶痛绝。
何休《解诂》:“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世子般弑蔡景公,罪更甚于大夫弑郑伯髡原,耻尤重。
世子般既弑景公,蔡国臣子不仅未能讨贼,且奉之为君。直至昭公十一年,楚灵王以讨贼之名而诱杀蔡侯般,更执蔡世子有以归,遂灭蔡,这是后话。《公羊传》于“昭公十一年”揭明蔡侯般之罪曰:“不君灵公,不成其子也。不君灵公,则曷为不成其子?诛君之子不立。”《春秋》不以蔡灵公为君,也不承认灵公之子为君。故蔡灵公世子“有”即位,于例本当称“蔡子”,而《春秋》称“世子有”。
胡安国评论:
“今蔡世子般弑其君,藏在诸侯之策,而往会其葬,是恩义情礼之笃于世子般,不以为贼而讨之也。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中国之所以贵于夷狄,以其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尔。世子弑君,是夷狄禽兽之不若也,而不知讨,岂不废人伦、灭天理乎?”(《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春秋类《日讲春秋解义》卷四十六。》)
胡安国认为,世子弑君,大逆不道,诸侯对灵公不仅无讨贼之心,往会蔡景公之葬,还有支持之意。不起而讨伐,是废人伦,灭天理。
宋叶梦得《叶氏春秋传》“冬十月葬蔡景公”条下说:“固之恶虽大,春秋其可以是免般而不讨乎?”蔡景侯罪恶虽大,其子蔡灵公行弑,不能免于《春秋》讨伐。
综上所述可见,《春秋》态度很明确:父亲即使淫而不父,是乱伦淫棍逆天恶君,也不容其子行弑!弑父者,天理之所不容,王法之所不容,无论国内国外华夏蛮夷,人人得而诛之!《孟子滕文公下》朱熹集注:“盖邪说害正, 人人得而攻之,不必圣贤,如《春秋》之法,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讨之,不必士师也。”
这是春秋精神,也是儒家经典共识。《礼记檀弓上》记载:“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对于臣弑君、子弑父,不问缘由,一律杀无赦。

关于兽父案,东海客厅分为两派,分歧的关键在于“兽父亦父”和“兽父非父”。

“兽父非父论”不仅导不出礼制祥刑,而且必然导出禽兽世界。如果“兽父非父论”成立,那将贻害无穷,不仅兽父容易死于子女之手而已,不孝子女亦很容易找到辱父灭父弑父的理由。须知家庭与国家不同,君王暴不暴,天下有公论;父亲兽不兽,外人、世人不易了解。邪恶之徒若大权在握,欲陷父不义而欺蒙天下,何难之有。
如果“兽父亦父”,则父虽不父,子不可以不守子道;父虽兽行,子不可以不尽孝道。当然,尽孝方式因人因事而异,有时候远远逃离也是尽孝道。纵然不孝之子,一般也不敢犯下弑父大罪。
凡尊《孝经》、首孝悌者,以孝悌为“徳之本”和“为仁之本”,认同“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规定,就必然归向“兽父亦父”派。东海就属于此派。本此立场,对“兽父非父”派有所答复和批评,兹精选部分对答如下。
或说:“闻击一淫棍,未闻击父也。”这就是典型的“兽父非父”论。此言如果成立,父若是盗贼恶棍流氓无赖,儿子都可以说,闻击盗贼恶棍流氓无赖也,未闻击父也。充其言,击父灭父,辱父弑父,无不可为。父亲有任何罪恶或被世俗认定为罪恶的言行,儿子都可以灭之为快。那还成个什么世界。
儒家支持大义灭亲,但有严格的条件和对象限制。闻父兄大义灭子弟,不闻儿女大义灭父母。父母再怎么坏,轮不到儿女去宣扬、批判和惩罚。
“闻击一淫棍,未闻击父也。”是化用孟子之言的。汤武可以革暴君之命,“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但儿子不能革恶父之命。君父同中有异,父高于君故。暴君非君,可以成立;兽父非父,不能成立。
或说:“若儿子只是携妻远遁,谁来还媳妇一个公道呢?”答:此问不明本末轻重。瞽瞍杀人,舜帝窃父而逃。试问谁来还被杀者一个公道呢?瞽瞍杀人,舜帝为全父子之情而弃天子之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被杀者的公道就不是舜所考虑的。同样,父亲奸媳,儿子携媳而逃,父亲是否受到惩罚,就非儿子所宜考虑。
或说:“按照现代的法律精神,儿子肯定是无罪。先生的题目儒政之下,如何处理?即便儒政,也不可能违背现代法律精神,不孝可以重罚,不可以重罪。”东海曰:儒家对“现代法律精神”既有认同又不完全认同,最不认同的一点就是重罪轻判,普遍废死和不孝非罪化,就是重罪轻判的两种典型表现。
东海强调儒政儒法,就是要与“现代法律精神”拉开距离,重新恢复儒家刑法精神。儒家首孝悌,对于不孝罪,不可轻易从轻和赦免。当然,怎样不孝才构成犯罪,应有具体刑法条例规定。未来在制定新刑法时,可参考借鉴历代刑法。注意,是借鉴,不是照搬。
王夫之说:“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所以叙彝伦、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法者也。故唯弑父与君之贼,自其子之外,人皆得而杀之;苟其为枭獍矣,则虽他恶无闻,人无余怨,而必不可贷。”(《读通鉴论中宗》)
这段话表达了儒家维护天伦和孝道的司法精神,说明了两点:一、弑父与君之贼,人皆得而杀之,但其子例外;二、对于枭獍,即使没有他恶,人无余怨,也不能饶恕。枭獍,比喻反噬父母的恶子。枭为恶鸟,生而食母;獍为恶兽,生而食父。
当年自由派曾就“伪善亦善”“伪善非善”和“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两个问题进行过辩论,大有意义。关于“兽父亦父”和“兽父非父”的讨论若能深入下去,可以与前两个问题的意义鼎足而三。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于彰明伦理、重建纲常大有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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