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奇||休谟与分析性行动哲学的诞生

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0 年第2期,注释从略。

休谟与分析性行动哲学的诞生

——从“因果解释”视角看

应 奇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徐东舜 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摘要】休谟的因果观是“因果解释”方法的重要理论来源,相关的争论亦往往以此为理论基 础而展开。在分析性行动哲学诞生之初,戴维森、冯·赖特与安斯康姆等人承接过往实证主 义与反实证主义在行动问题上的争斗,围绕意向可否成为行动的休谟式原因进行了多次讨论 。这一争论不仅典型地例示了从实证主义向后实证主义的转变过程中,行动问题的逻辑重心 如何从对行动、理由与原因的关注转移到了规则、意向、合理性等概念之上,而且指明了这 一范式转换背后的实质在于,亚里士多德与后期维特根斯坦取代康德哲学成为行动哲学家们 用以回应休谟问题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休谟  分析性行动哲学  因果解释

理解人类行动历来是社会科学方法论领域的重要话题。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因果解 释”逐渐成为哲学家与社会科学家们探究行动问题的一种典型方法取向,与规则、合理性等 概念相抗衡。这一方法论层面的斗争将因果关系之本性的问题置于争论的核心:无论一个学 者要对“因果解释”方法表示支持抑或反对,对因果观念的理解都应当是诠释其观点的基 础性工作。更具体地说,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休谟的因果观:它构成了这一争论的基础 理论之一,借助对休谟的解读来阐发自己的观点成了大部分学者们的共同旨趣。因此,若要 更好地理解行动哲学,对休谟哲学与“因果解释”的把握是不可或缺的。

分析性行动哲学的诞生亦与休谟哲学在20世纪下半叶重新产生的影响同步。随着分析哲 学的发展,意向性 问题与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实践推理问题逐渐进入了分析哲学讨论行动问题的中心。戴维森 、冯·赖特以及安斯康姆等人利用这些资源对意向可否成为行动的休谟式原因进行了集中讨 论。他们的工作为我们展现了在这一问题上各类立场以不同方式整合起来的基本样态,不仅 延续了早期关于因果解释的争论,此后分析哲学家在意向性行动上的思考亦大体上是以此为 中介而展开的。 本文将从早期“因果解释”之争所涉及的休谟主义背景切入,指出分析性行动哲学诞生 之初对意向性行动的讨论是对早期争论的延续,进而考察休谟的因果观在意向性行动之争 中的作用与位置,最后探求其中的相关讨论如何展现了三大传统对休谟式因果观的不同处理 方式。

一、早期“因果解释”之争的休谟主义背景

休谟哲学对“因果解释”这一方法的影响可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来刻画。前一方面一 般是指如密尔、亨普尔等人直接承认自己的工作源于休谟的启发,多见于实证主义传统;后 一方面通常是指反实证主义一方对休谟进行的批判式讨论。换言之,对休谟哲学的关注贯穿 于“因果解释”作为理解行动之方法是否合宜的诸争论之中。

从直接影响的方面来说,休谟的影响首先可追溯到密尔对休谟因果观的齐一性解读。也 正是由于孔德、密尔等人强调用寻找因果规律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才开启了社会科学方 法论当中的“因果解释”这一路线。按照这一路线的要旨,不论是个体的行动抑或群体的 历史,都遵循因果规律。密尔的功绩在于,他首先界定了“因果解释”作为一种方法所适用 的范围,并对这一方法本身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密尔还将“人性”概念与因果方法勾连 在一起,用于探究社会现象。密尔主张人类行动亦应当用因果方法来解释:欲望、动机与身 体行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把捉到人的欲望和动机,就能大体上把捉到一个人的行动。虽 然这种把握只能是比较粗糙的,但这种粗糙并非因为因果关系不可靠,而恰恰是源于因果 关系在世界中的普遍存在,从而产生了人类的认知能力难以完全把握的复杂的运作机制。

对“因果解释”的反抗最早是经由对康德传统的复活开始的,在本质上是对康德自由观 的一种援引。对于李凯尔特或狄尔泰等人而言,密尔的这种观点没能看到人类精神活动的 本质:这种精神活动应当是人的自由意志之体现,使人从自然的王国分离出来,进入了历史 的王国。因此,他们主张的是一种共情式理解,而非因果解释。必须承认,这种共情式理解的方法论使得对人类行动的把握成了一种仅仅针对个 别事实 的工作,因而也就很难和以因果规律作为其核心概念的实证主义相抗衡:它无法赋予 人文科 学一般性。然而,这些工作仍或多或少为反对休谟式因果提供了一个较为典型的思路:通 过重视人类精神活动的意向性维度来强调精神活动比起物理活动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应服 从于因果规律。

密尔对自然科学的把握虽然从宏观方向上确定了休谟的因果观在行动问题上的运用,但 其深刻程度远不如亨普尔等人在延续休谟观点的基础上对因果解释理论日益精细化的探讨。 亨普尔仔细探讨了科学理论的诞生与规律之间的关系,主张理论作为某种创造性假说,赋予 了研究对象本体论层面的预设,因而能够解释过往、预测未来。这一 观点在 彰显出 自然科学能够成为人类普遍经验的优越性的同时,又保留了休谟那种否认作为形而上学层面 联 系的因果观点。借着提出一种“覆盖律模型”,亨普尔着力于在历史社会领域展开对人类活 动的理解。这更加促使了反对用“因果解释”的学者要么承认从意向等方面来理 解人 类行动的尝试不是科学,要么设法并努力为人文学科提供某种一般性。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关于“遵守规则”的考虑成了应对休谟主义 的一个重要观点。温奇等人尝试诉诸规则来理解社会生活,主要希望发挥它在两个方面的优 势:一方面,由于规则需要学习,而且也是可以违背或是犯错的,不同于人们无法违背的因 果规律,因此温奇试图基于这一概念将理由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和因果关系区别开来;另一方 面,遵守规则行事又通过规范的维度为行为界定了某种方向,因此通过遵守规则似乎可以把 握到一个人的理由与其行动之间的某种前后固定的接续,这从形式上说仍是某种一般性。虽然温奇没能更为详细地给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但他的工作开启了规律 —规则之争,可谓以规范主义反抗自然主义的一次典型尝试。

总体而言,这些围绕着“因果解释”问题的争论表现出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对休谟之 因果观的诠释或批判构成了双方争论的重要场地,而康德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成了反驳休谟 的重要资源;第二,虽然休谟并非二元论者,但为了整合双方的意见,我们可以说,双 方均承认身体与外界之间的互动可以用因果关系来解释,关键的分歧只在于心与身之间的关 系能否归之为休谟式因果关系的序列,而心理层面区别于物理层面的特征则表现为意向性; 第三,即便身心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因果关系,若要保证人文科学的独立性,为人类行动的 研究找到某种足以为其提供一般性概念的方法仍是迫在眉睫之事。分析性行动哲学正是在上 述背景下诞生的,而他们对休谟式因果观的处理亦延续并发展了这些特征。

二、休谟哲学在意向性行动 之争中的位置

在分析性行动哲学中,对身心问题的关切表现为对意向性行动的关切,意向与人类肢体 活动之间是否存在一种休谟式的因果关系则是其争论的核心。戴维森支持的是因果论的立场 ,尝试将因果解释界定为一类合理化解释。而安斯康姆和冯·赖特则在强调意向不同于一个 原因的立场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一争论在根本上涉及两个要点:一是如何界定休谟式因 果观,二是辨明这一关系是否符合所有人类行动的情形。

休谟的因果观早已为人熟知,其核心要义有二:其一在于通过否认因果关系源于任何对 象本身的特殊性质,而在本体论层面否定了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神秘联系;其二在于主张形 成因果关系的观念依赖于观察到对象之间的恒常结合。实证主义者继承这一观点的方式表现 为,允许在将自然科学的理论作为假说而提出的意义上主张因果关系可以被表示为恒定的规 律性,在出现矛盾的情况前,可对它给予充分信任。分析性行动哲学所谓的“休谟式因果关 系”,也正是基于这两个要义而提出的。在这个问题上,冯·赖特给出了最为详细的考察, 就否认神秘联系的层面而言,他用此类因果观与“后果”和“根由”这一组概念相 区分:“第一组关系是事实上的、经验上的,第二组则是义理上的、逻辑上的”。鉴于并非一 切事实 上的关系都可以被称为因果的,尚需进一步提供关于因果关系的区别性特征。这就涉及恒常 结合的案例,它主要表现为因果规律并非某种偶然之事,它应当在过去普遍成立,而且在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来的事态有所预测或是承诺。因此休谟的因果观又被冯·赖特解读 为:“类属性现象(的实例)在时间上有规律的相继性。此种规律性将在未来继续成立,这 是一种基于过去经验的归纳概括……”冯·赖特的这种解读基本上成了分析性行动哲学理解休谟式因果的共识。

辨明休谟式的因果关联是否适用于解释人类的行动,首先意味着考察这种因果观能否完 美地适用于各类案例。一种主要的批评意见是:指出偶然事件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否认 规律性的因果观囊括了因果关系的全部面向。安斯康姆在《意向》中专门提及了一个此类例 子:

一小孩在楼梯拐角处看到一块红色东西,就问那是什么。他以为保姆告诉他那是 一块撒旦(Satan),于是感到非常畏惧。〔无疑她说的是,那是一块绸缎(satin)。〕 他所 感到恐惧的是那块东西,他恐惧的原因是他保姆的话。

按照休谟的因果观,必须在两个对象之间形成某种恒常接续,这种恒常接续被我们多次重复 观察到,我们才能因此形成信念,形成习惯,进而形成相关的因果观念。但安斯康姆认为, 在她提供的这个例子当中,“这种因果关系或'因果’感远不符合休谟的解释,那些相信休 谟非常圆满地处理了因果关系论题的人们,根本没将其考虑在内”。安斯康姆无疑认为,自己的这个例子也指出了一种因果关系,或者 至 少是说 出了某个单一的因果陈述,它表明了在“保姆的话”和“小孩的恐惧”之间的因果关系。但 这种因果关系似乎完全是偶然形成的,在另外的情形下,保姆的话或许也并不必然地引发 小孩的恐惧,因此这个案例中并没有什么规律性的恒常接续有待发现。

戴维森则尝试为休谟的观点做些辩护。戴维森主张,休谟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可以有 两种解读方式。就“A引起B”这一命题而言,一种解读方式是,它可以推衍出能够与“A” “B”两个描述所用的谓词有关的特殊规律,另一种则是推衍出存在着由关于“A”和“B ”的某些真实的描述所例示的因果规律。这两种解读方式都支持因果解释与规律有关,也都 使得单一的因果陈述可衍推出规律这一主张有意义。不过,在戴维森看来,第一种阐释是一 种过于虚弱的阐释,因为正如安斯康姆的例子所告诉我们的,从一个单一的因果断言中并没 有什么特殊规律可以推衍出来。只有采用第二种阐释方式才可以使休谟的理论符合大多数因 果解释,并使得因果解释适用于合理化解释。也正是基于第二种解 释,安 斯康姆对休谟的质疑可以在戴维森这里得到一个回应:我们并非要在“保姆的话引起小孩 子的恐慌”这一个单一的因果断言中去推衍某种特殊规律,但这不排除在关于“保姆的话” 和“小孩子的恐慌”之间能够以某种描述方式建立起因果关系

仍需进一步考虑的是,即便我们承认可以在各类事件之间以某种描述方式建立起 因果关系,这是否意味着意向性活动就可以被理解为“人的意向因果性地引发了其身体的活 动”?戴维森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他看来,只要援引一个心理事件作为其行动的基本理由, 通过这种述及本身,我们就合理地说明了一个行动。而展现了意向性特性的心理事件本身虽然不是决 定论的 ,但它可以通过描述的转换而变为物理事件,被纳入因果之网,因而两者是同一的,心理事件可以是行动的原 因,因 果解释也就是包含意向在内的合理化解释。但在这里他实际上偷偷运用了双重标准:如果心 理事件是不被纳入决定的因果之网当中的,那么戴维森也没有正当理由去说,心理事件能够 致使后续的物理事件发生。因为按照他的这个理论,真正致使物理事件发生的只能是之前的 物理事件,即便它可以依照某些特征被标示为心理事件,这种因果性也并不存在于意向性的 层面。这也正是冯·赖特的观点:从因果解释层面入手,我们得到的是某种排除了意向的机 体状态;从意向理解层面入手,我们得到的是某种意向性的行动。前者属于休谟式的因果, 后者属于根由和效果,在逻辑上并不是一回事。 安斯康姆对这一问题的否定则更为坚决:她甚至否定了意向是某种实存的状态,转而将其视 为是关于行动的一种摹写。而一个行动之所以是意向性的,是因为它在给出的某种摹写下 是意向性的。

客观地说,对休谟的这些解读存在不少问题,易言之,虽然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拒斥 了将因果问题与本体论互相关联起来,但上述三人关于意向能否成为行动之原 因的争论在援引休谟的同时又悄悄地回到了涉及身心问题的本体论探讨,虽然这些探讨带有 更多语言学转向的色彩,但从根本上仍是延续着近代笛卡尔主义身心二分的理论框架。显然 这些误读的实质是他们尝试援引康德、亚里士多德以及 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来考察行动问题,其中包含的诸多分歧则源于这三大传统对行动之结构的 不同刻画。

三、争论的实质:三大传统及其行动结构

戴维森的工作可看作是仿照康德对休谟的回应。休谟明确地指出,不仅所谓外界物质的 活动遵循必然性,心灵活动亦遵循其本质为恒常结合的必然性,因此人类的行动当然也要用 因果关系来界定。 休谟在行动问题上毋宁说更偏向决定论者。戴维森虽然赞成行动可以诉诸心理事件而得到因 果解释,而且也和休谟一样主张情绪或情感可以直接引发行动,但他仍想为人类保留自由, 因此他借鉴了康德的自由观来回应决定论的问题。康德主张,人的自由行动在理智层面应当 被视为是自由的,但在经验或是现象的层面又是必然的。戴维森只是从语言哲学的层面更加强化了康 德的表 述:他受到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论题的启发,认为由于我们的语言对心理和物理图式作出了 根本上不同的承诺,虽然物理规律是存在的,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心理—物理规律。这样一来,他认为 自己就 既可以保证人的自由,又可以诉诸人的基本理由来为行动作出因果解释。就心 理事件与物理 事件之间的关系而言,戴维森的行动模型可以勾勒如下:

它们统合于某种描述方式当中,必定有一种描述方式是因果陈述。总体而言,戴维森借 助康德传统对休谟所作的最大更改就是将人的心理活动设定为某种特殊的,不为因果规律所 限,但又能因果地发挥作用的行动要素。因此,戴维森在这个问题上对休谟的背离引来的恰 恰是人们对他的批评:尽管戴维森主张对心理事件的述及就能作为物理事件的理由而使用, 而且这一解释同时也会是一个因果解释,但他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心理事件既然随附于物理层 面,而且其因果性的作用亦依赖于物理层面的事件,它自身却可以不被纳入因果之网。

冯·赖特在考虑行动问题时借助休谟否认原因与结果间存在本体论联系的观点,首先主张, 如果意向与行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它们就应当设定为在逻辑上是相互独立的。在此基础上,他又尝试通过实践推理的模 型来处理两 者的关系。这种模型则受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目的论影响。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践的理智指 向的是某种目的,冯·赖特将目的论与实践推理视为人文学科中在方法论层面足 以和因果关系抗 衡的概念。而冯·赖特的目 的论结 构则与康德的 结构相一致:“任何人都会谈到意向转换或者意向传递。达到一个目的的'意向’被传递到 手段的(使用),人们认为这对于它的到达(即一个行动的到达)是必要的。'意向从目的 到手段传递’这个原理从根本上似乎与康德认为的分析地(逻辑地)真实的原则相同。他用 下面的话来表达这个意思:'有坚定的目的,也就决定了(就理性对行动有决定性的影响来 说)必不可少和力所能及的手段。’”

因此,冯·赖特的实践推理模型实际上是“目的—手段”这一行动结构的精细化版本: 目的即意向,也是人行动的内部面向;手段则是人做出来的具体行为,是人的外在状态,行 动的外部面向。冯·赖特所有对实 践推理的分析, 都是致力于排除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以求单纯地探寻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尝试,可以将 其各部分的关系刻画如下:

大前提:从现在起,A意欲在时间t引发q(目的)。(意向)

小前提:从现在起,A考虑,除非他最迟在时间t′做c(手段),否则他不能在时间t引发q。

结论:因此,最迟在他认为时间t′到来的时候,A下定决心去做c(行为),除非他忘记 了该时间,或是受到了某种阻挠。

不过,冯·赖特在这种处理中遇到了困难:由于他注重意向与行为在逻辑层面的区分, 实际上在开始考察行动问题之初就已经将两者预先理解为逻辑上不同的被解释项,这使得冯 ·赖特不仅否认意向与行为中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最终开始怀疑实践推理从原因到结果的 推论是否具有逻辑有效性。即便冯 ·赖特在后期尝 试吸取温奇关于遵守规则的观点,希望能借着规则对行为的规范化导引这一要义提升实践推 理的有效性,这种逻辑层面的预先区分依然存在。有学者指出,这一困难源于赖特在这个问 题上误解了逻辑有效性与实践有效性的区别,把两者等同了起来。 这一解读切中的是赖特在逻辑问题上的要害,但它在更深层次上源于赖特对休谟的一种误解 。休谟对于因果关系的界定不仅仅是所谓自然层面的,亦包含人事层面,即使休谟确实提及 义理和逻辑上的关系与经验上的关系的区分,那也是在试图将数学和人类其他学科区分开来 的意义上。因此,休谟对包括人类意向和行为在内的一切实际事务都只提出经验上的关系。 换言之,虽然赖特认为休谟的因果观能够将普通的因果与效果和根由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 种观点一直都只是反实证主义者们自身的观点,而非休谟的观点。 因此,戴维森和冯·赖特回应休谟的方式在大方向上都可称为康德主义的。他们的行动 结构可以称为“内在—外在结构”,内在层面是人的意向,而外在层面是人在物理层面的活 动。这种行动上的二元结构往往试图通过赋予意向特殊化地位而高扬人类自由,但正是这一 尝试带来了内在如何驱动外在的困难:要么陷入一种随附论,进而可能需要放弃自由的主张 ;要么就只能不断怀疑这种驱动如何可能。

安斯康姆的观点则不仅反休谟,亦反康德。无论休谟主义者或者康德主义者,都会承认 意向的内在性,但她直接否认了意向是一种内部活动,进而否定了意向是外在活动的原因。 这一观点源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维氏通过批评奥古斯丁的语言学指出,奥古斯丁式的 思路在心理语词的使用中有一种虚假的关于“内在”的观念。这种批判旨在消解特定的意向 性问题。恰尔德指出,维特根斯坦针 对的就是 以休谟为代表的印象主义,维氏真实的意思是,持有心理印象并非思想的必要条件。毋宁说,思想是 某种在 “语言游戏”中展现出来的东西。我们对行动与意向的关系亦要基于这一观点得到理解:不 是某种内在的意向以因果的方式引领了我们的行动,而是它必定是行动本身。安斯康姆继承了维特 根斯坦 关于“语言游戏”的意向观与行动观,并在此基础上改造了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推理的考察。 安斯康姆的实践推理不再是某种在行动之先而引领行动的内部思考,而是某种我们可以从中 解读出行动者意向的摹写,其实践推理形式如下:

前提:他们在x地有x物。(关于希求之物的知识或意见)

结论:因此我将去那里。(行动)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关于行动者所希求之物的知识或意见,而结论则是行动者的一项行动。就 其行动而言可称为“整体论结构”,即这种结构并不指向身心的二分,所谓内在只是对行动 的一种摹写。意向与行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的问题也就由此得到了消解。就此而言,安 斯康姆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在借助后期维特根斯坦和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反对源于休谟与康德 的行动观。

上述情况表明,分析性行动哲学诞生之初发生在安斯康姆、冯·赖特与戴维森三人之间 的这场争论,从根本上可视为以亚里士多德、康德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三大传统以休谟主义 的因果解释问题为主要战场所展开的一次交锋,分析性行动哲学日后的发展从学理上亦可 追溯到这一源头:塞尔对意向性与心理状态之间的观点,很明显与戴维森的表述有着强烈的 亲缘性,吉尔伯特在探讨集体意向性时的观点也呈现非常明显的心理主义特征;布莱特曼把 共享意向看作是事件状态之间关系的看法则和安斯康姆的意向观有着惊人的相似。此外,由于他们的工作聚焦于不同立场来考察意向性行动是否可用休谟式因果来 理解的 问题,这不仅典型地例示了在实证主义向后实证主义的转变过程中行动问题的逻辑重心如何 从对行动、理由与原因的关注转移到了规则、意向、合理性等概念之上,而且指明了这一范 式转换背后的理论实质在于,亚里士多德与后期维特根斯坦取代康德哲学成为行动哲学家们 用以回应休谟问题的理论资源。

小结

上文我们已经表明了休谟哲学在怎样的意义上“促成”了分析性行动哲学的诞生,并初步勾 勒了牵涉其中的三大传统与两大类行动结构的交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应当在行动 问题上完全转向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整体论结构,从而放弃休谟与“因果解释”呢?这尚需再 作一些补充说明。

公允地说,如果我们从本体论、行动的驱动力、对主体刻画以及行动评价四个层面去看 ,那么行动的整体论结构比起“内在—外在结构”确实有着不小的优势。“内在—外在结构 ”潜在地承诺了心理与物理之间似乎存在某种本体论区别,而整体论结构并不牵涉这种区分 。正是随着“内在—外在结构”的这种本体论区分,内在如何驱动外在,或者内外如何同步 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整体论结构的内在只是依照所谓外在建构出来的内在,毋宁说是针 对外在的一种叙事,因而也就无须考虑内在如何能驱动外在。与之相伴随的则是对作为主体 的行动者的不同理解,集中体现于行动者与其所在传统之间的关系呈现何种样态。对于“内 在—外在结构”而言,行动者拥有独立于传统的心智,传统是某种可以凭借行动者的自主性 进行选择的东西;而对于整体论结构而言,行动者为传统所建构,他首先身处一个传统之中 ,其行动是掌握了传统的表现。前者会带来韦伯式的“价值中立”困惑,即对目标的选择似 乎完全成了个体自己之事,对行动的道德评价遇到了困难;后者则使得一个行动可以在传统 中得到合法的谈论。

虽然整体论结构在对比中展现或许呈现出某种优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通过这种方式 否认对意向性行动作出因果解释的论证能完全让人满意。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虽然在本 文的叙述逻辑中,戴维森与冯·赖特的观点是在先的一种康德主义,但就著作的实际完成时 间而言,他们的工作反而完成于安斯康姆之后。这些事实与塞尔、吉尔伯特等人的工作表明 ,鉴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亦都能经验到自身的思考活动,因此对心理内容的考察在理解行动 问题时仍然是非常富有诱惑力的一个选择,安斯康姆的答案似乎远不是行动问题的最优解。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休谟的观点值得被再次审视。一方面,康德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来 自休谟;另一方面,彼得·斯特劳森和索尔·克里普克等人的工作则为我们展现了后期维特 根斯坦与休谟哲学的某些亲缘性。如果我们能基于这种思想上的亲缘性,在融合康德与后期 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上重新解读休谟式的“因果解释”,那么我们是否能在否定心物本体论区 别的基础上提供一种能够诉诸内心状态来解释行动,但又无须苦恼其推论之有效性的“因果 解释”?就目前学界对休谟的研究来看,将《人性论》三卷融合起来理解的解读方式为这一 工作提供了某种可能:在这种解 读方法下,休谟的因果知识将被赋予情感与社会的维度,进而被理解为一种兼具规范性与自 然主义色彩的知识,“因果解释”的本性亦由此得到重新理解。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当代国外社会科学方法论新形 态及中国化研究”(项目号:17JZD041)的阶段性成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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