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边界

有不少客户来事务所咨询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你们和公检法的关系如何?
律师找关系,似乎是这个职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你如果跟客户说你做案子从不需要关系,要么你已经很牛逼不再靠关系吃饭,要么你是死磕派或者技术派全靠口活。不过按照我的经验,找关系这事情也看地方和人,上海这地方西风渐早,大家对于搞关系这事相对比较淡,都注重认真做事情。有时候请公检法很熟的哥们儿出来吃饭玩耍,大多数也会把握好分寸,就算是拿了一点吃了一点,也不会随便答应你的要求,能做到五分的绝不会答应你十分。而一路向北的某些地方就不一样(北面的朋友不要打我),去开个庭,有的法官就会要了你的手机号,过一阵子电话就过来,要来上海玩,问洪律师到时在不在,洪律师只好告诉对方我在马耳他开庭。
同样是适用法律规则的人,被搞关系的风格却完全不一样,这一方面跟各地民风有关,也跟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但说到底,都是跟个人的利益有关。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公检法的待遇不太差,犯不着为了三五斗米把长期饭碗砸掉;同样的,落后地方的公检法由于收入低,有人就想着靠职位多捞点外快,所以胆子必须大,胆子小了就要受穷,自己的物质利益要受损。
于是乎,同样的法条和规则在不同的司法人员手里就可以变幻出不同结果,给本来就麻烦不少的世界又增加了不少麻烦。是法条规定不清晰吗?还是司法人员对于法条规则的理解不一致?也许是,但很多时候,当司法人员的利益和规则适用联系在一起时,法条和规则的概念和边界就模糊不清了。可出可入的罪名,如果有了关系的操作就可以把人放掉;本来莫须有的事实,有了利益的加持,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把人关起来,想办法套个罪名。刑事案子都可以这样做,更别说民商事案子了。
说到利益左右司法人员执法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我们只想到行贿人给的金钱和物质,再扩展一下想象力,可以想到美女来上你的床。其实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来说,这都是小恶。
真正的大恶是什么?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提出,现代社会的惩罚方式已经完成了由惩罚肉体到惩罚灵魂的转变。在现代文明惩罚观念的名义下,对于犯人的规训逐渐延展到普通人,权力对于公民的掌控从监狱延展到工厂、学校、军队乃至家庭,一个规训的社会就这样形成了。现代权力的文明和高明之处,在于通过各级组织、机构建立起来的严密监视系统,把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不正常的,也就是把由权力确定的规范标准灌输给每个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制定规则,司法人员如何掌握运用规则,事实上已经不再是司法人员和法律专家的禁脔,它或多或少与利益集团或者高层统治者的利益相联系,受利益的制约,哪怕在号称最自由民主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是这样。
规则在完成掌控的同时,在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也起着重要的变速器作用。法律和规则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但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对于我们的生活有这么重要的影响。小到行人横穿斑马线,从楼顶往下扔一袋垃圾,大到罪犯被剥夺自由乃至生命权,无不与规则相关。规则的适用必须保证稳定、统一、专业和持久,否则法律人和公民都会无所适从,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和规则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法律行业越来越发达的原因。
某些司法人员因为贪腐而恶意曲解或错误适用法律,这固然是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但这只是小恶,真正的大恶在于法律概念被系统性地混淆,法律原则被成建制地破坏,一些本不该全民遵守的意识形态被上升到法律规则层面。这些行为,把本来自然平衡的法律生态系统打破,把法律规则涂抹上业余的荒唐色彩,规则本该具备的权威和尊严被打倒在地,比如常见的运动式执法、上级指派案件、某专项司法行动,或者变幻莫测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和动作,短时间内可以有一定收效,但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权威和尊严这些方面看,无疑是饮鸩止渴。这样的大恶,比一千个一万个小贪小腐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更可怕。这样的改变已经不是模糊规则边界的问题,而是直接改变规则了。规则的随意改变会导致社会成员丧失对标准的认定方向,导致经济生产力下降,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动荡,进而破坏权力的根本基础。规则的边界是由利益和权力所决定的,但利益和权力必须被规则所限制而不是让规则无条件地服从利益和权力。
说白了,大家在一起玩德州,同花顺就是比四条大,你不能手上拿了个四条又告诉我说四条其实是最大的,这样子你直接抢不就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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