屁股被打开花,古代统治阶级自上而下的“特殊嗜好”
影视剧中,“屁股被打开花”并不少见,“打屁股”似乎成为最常被演绎的古代刑罚之一。古代的统治阶级,自上而下都对此事有着特殊的情感,以至于在中国帝制统治下的几千年来,“打屁股”一直是经久不衰。
“打屁股”这种刑罚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乍官刑”的记载。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9)杖刑列人刑书。梁颁有“棰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
笞刑并不是简单的作为一种惩罚,这种刑罚还广泛作为刑讯的手段。前述秦朝李斯之事就是著例。“据温舒所言,考囚之酷,秦为最甚,夏侯婴以受伤人,而笞掠至数百之多,其他之恣意笞掠更可知矣。”(《历代刑罚考》)隋唐之后,这种刑罚作为拷问工具依然被保留,且残忍程度不亚于秦代。
影视作品中在拷问犯人时实施的杖刑
最初的笞刑并不规范,笞打什么部位、用什么刑具、怎样施刑,都没有严格的规定,答数最多竞达四百,常常是刑未毕而人已亡。汉景帝八年颁布《棰律》,对答刑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用刑的部位为“臀”。这样就避开了人最重要的胸、腹、腰等要害部位。但并不包括笞背,而相传只打屁股不打背的做法是从唐太宗那会儿开始规定的。
甄权是唐初著名的针灸学家,曾长期担任潞州地方官李袭誉的随军征士。后来李袭誉官至少府监,甄权拿自己精心绘制的《明堂人形图》给他看,李袭誉将其献给唐太宗,李世民觉得很有用处,就下令修订,修订完成后唐太宗仔细观阅。他发现人体经络穴位多集中于胸和背,而臀部穴位则较少。唐太宗于是联想到五刑中的笞刑,遂下令以后施行“笞刑”一律不准打背,而只能打屁股。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分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元朝之所以由十减七为基数,据说世祖曾言: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
这些都是定了罪之后,打的次数有限制的,如果是拷问,那就没什么限制了,可劲地随着审问官员的心情打吧。唐朝的法律规定:“诸考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两百”,远超笞刑的最上限,考囚所用的刑具称“讯囚杖”长度和一般的答杖相同,为三尺五寸,但其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比一般的笞杖要大要宽的多。至于司法官员的法外用刑,更是不可胜数,以至唐人牛希在《刑论》中指出: “棰考之下,易以强抑……且桎梏之苦,笞杖之严,轻罪者愿重刑而获出,无辜者畏残害而求死。”宋朝的规定与唐朝如出一辙,按宋刑律,考掠总数不得超过两百,每次不过三十,但是司法官员并不受此限制,“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或鞭股鞭足至三五百。”(《文献通考·刑考》)
到了明代,“打屁股”这种刑罚发展到了巅峰级的状态。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明朝的刑法规定,笞和杖刑的刑具都是荆条做的。笞刑荆条,大的一头径二分七厘,小的一头径一分一厘;杖刑荆条,大的一头径三分二厘,小的一头径一分一厘;另外还有一种讯杖,大的一头径四分五厘,小的一头径一分一厘。三种刑具都长三尺五寸。行刑时,笞和杖打臀,讯杖打臀和腿。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廷杖是明代的律外重刑,即皇帝在朝廷上敕令杖打大臣,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员的特殊刑种。
如果说拷问囚犯现了古代刑罚的不受约束,那么廷杖就更是如此了。所谓廷杖就是由皇帝决定,在殿庭之上对违反旨意的大臣施用的杖刑。此制最初起源于东汉明帝的鞭杖九卿,隋唐时期盛行起来,隋文帝、唐玄宗就非常偏爱“廷杖”。史载文帝杨坚“性猜忌”,“每于廷殿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如果刑吏不用力打,就要处斩。彼时,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触怒杨坚,“文帝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杨坚倒是一点也不避讳,他曾下诏解释为什么要用廷杖,理由是有些官员不听话,如果按照律法处理,其罪轻,然而以情理而论其罪重,不立即决罚,无以惩肃。那么什么是“情理”呢?估计纯粹只能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喜怒哀乐了。上梁不正下梁歪,地方官吏纷纷效法君上,史载当时“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历代刑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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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硬木廷杖
这一毛病也遗传到了唐朝皇帝的身上。唐玄宗李隆基也喜欢在朝廷之上,随心所欲,大发淫威。当时监察御史蒋挺触怒玄宗,玄宗以豁决杖刑稍轻,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廷珪奏道:“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士可杀,不可辱也。”但是,制命已行,蒋挺还是当庭被辱。(《旧唐书·张廷珪传》)
廷杖最终是在朱元璋的手里“发扬光大”了。朱元璋几乎将廷杖制度化,为他的后世子孙所效仿。洪式八年(公元1375年),刑部主事茹太素向朱元璋上书指摘时政,其中谈到数年以来有才干的人被杀被罢剩下已不过百分之一二,现在占着职位的大多数是一些迂儒俗吏。朱元璋听了很觉得刺耳,当面呵责,并将他廷杖。
廷杖的时候,众官员要到午门樨西左边观刑,意在“打一做百”,廷杖由锦衣卫行刑,东厂太监到场监刑。因此太监的权力很大,简直可以说是生杀予夺,行刑者们通常是根据监杖太监的暗示决定下手的轻重。
当监杖太监喊“着实打”,却将两只靴尖摆成外八字形时,便是要行刑人手下留情,别把人打死,犯官虽被打得皮破血流,但骨肉不伤;如果喊“用心打”,并将两只靴尖向里一敛,就是暗示往死里打,犯人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被罚者也就很难有生还希望了。为了更好地执行监杖太监的命令,行刑人也需要练习,当时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一般要用皮革做成两个人体模型,一个里面放砖头,一个里面包上纸,然后给它们穿上衣服。放砖头的模型是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打得很轻,衣服都没有破损,但其实里面的砖头都被打碎。包纸的模型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打得很重,但其实包裹里的纸都不曾毁损。
据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二记载:明初(成化以前),凡廷杖者是穿着衣服受刑,到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廷杖的执行方法变了,受杖的大臣必须当众褪去裤子。这样,廷杖就不单纯是肉体的惩罚了,还是对人精神的巨大摧残。廷杖足以将大臣的清高傲骨彻底打垮,让他们彻底地臣服于帝王的淫威之下。
明代施用廷杖最多的是正德、嘉靖两朝,明朝历史上两次最著名的廷杖事件就分别发生于这两朝。据《明史》记载,正德十四年(1519年),明武宗打算南巡,许多大臣苦苦劝谏,武宗大怒,命令把进谏的146位大臣都拉到午门外罚跪5天。5天后,又分别将这些朝臣处以杖刑,带头的打80或50棍,其余一律杖责30,其中有11人当即死于杖下。
这个记录不久被嘉靖打破了。明武宗三十而亡,并无子嗣,其堂弟朱厚熄遂由旁系坐上皇位,是为嘉靖皇帝,嘉靖既由藩王身份继承皇位的,按照儒教礼仪算是过继到武宗之父孝宗弘治皇帝这一房,应该尊崇弘治为皇考,对自己的生父只能称“皇伯考”,但这位当时只有18岁的小皇帝硬是要尊崇自己的生父兴献王为“皇考“,并追封为“皇帝”,同时将母亲的尊号“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中的“本生”二字去掉,加封为“皇太后”,于是就出现了“大礼仪”事件。嘉靖此举引起轩然大波,众官不断上书阻止,甚至有230位大臣在左顺门集体跪拜哭谏,其中还包括两位相当于内阁总理的大学士,嘉靖非常生气,五品以下大臣134人都遭到“廷杖”,致死者达17人。
想象一下,上百人被扒下衣服,露出白花花的屁股,齐刷刷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时起落,一时间声响震天,血肉横飞。这种场景,真是让人一阵作呕。
在这种棍棒之下,身体不好的官员估计就够呛了,大宦官刘瑾就曾在午门杖死过23个大臣。行刑过程中,卫卒的喝叫声似虎狼咆哮,受刑人的惨叫声撕心裂肺。观者股栗,闻者胆寒,这种惨象出现在堂堂大明王朝的朝廷上,发生在忠心耿耿的朝廷大员的身上,对于号称以忠孝治国的明王朝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电视剧《万历首辅张居正》中众人受廷杖的场景
后来,明朝的知识分子们在这个“打屁股成风”的年代中,竟然爱上了被打。在他们看来,大臣们被杖之后,立即以敢于廷争面折而声名天下,并且名垂“竹帛”。死是人人都惧怕的,但只是屁股上挨几板子就可以名垂千古。因此,不管朝廷讨论的事情是对是错,纯为反对而反对,而冒险骗取廷杖的也大有人在。只是屁股上挨几板子就可以名垂青史,在这种“屁股效应”的巨大诱惑下,那些善于投机取巧、热衷沽名钓誉的知识分子,也只好让自己的屁股受些委屈了。
万历年间,由于张居正被万历下令“夺情”,有些御使们发现了好机会,纷纷上书反对。最终,惹恼了万历皇帝让领头的吴中行、赵用贤等五人一起被打屁股,据史书记载,赵用贤“体素肥”,臀部脂肪丰富,虽被打得“肉溃落如掌”,但命还是保住了。在奄奄一息之际,他居然让妻子把他屁股上那坨打烂尚未掉的臭哄哄的肉,割下来“腊而藏之”,并当做一次荣誉,一份荣耀,一种资本,一座丰碑,永久保存了下来。为了一时之名利,嗜好被打屁股,这种思维,着实变态。
与廷杖异曲同工的另一种侮辱,便是古代对待女子受刑时,会另其“去衣受杖”,也就是脱光了打屁股。这种刑罚宋朝开始兴盛,到了明朝仍然保有,特别是犯了通奸罪责的女犯,很容易受到裸体杖刑的惩罚。明代的官员们还对此十分上瘾,甚至还取了一些稀奇古怪的名字,如“剥菱角”、“剖葫芦”、“掘芋艿”、“挖荸荠”等皆为明代针对女犯遭受裸体杖刑的污辱性刑名。而女子裸体受刑被那些内心阴暗的官吏与衙役强烈地嗜好着,他们甚至可以弄出很多名目。即便是还未升堂审问,衙役就私自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称之为“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也不让被打女子穿裤子,而是拉到门前大街上,称之为“卖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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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受杖刑图
在这种欲望的趋势下,不只有多少女子因此遭罪。清朝文学家袁枚在《子不语》中记载了这么一则故事:
荡山茶肆全姑,生而洁白婀娜,年十九。其邻陈生美少年,私与通,为匪人所捉。陈故富家,以百金贿匪。县役知之,思分其脏,相与牵担到县。县令某自负理学名,将陈决杖四十。女哀号涕泣,伏陈生臀上愿代。令以为无耻,愈怒,将女亦决杖四十。两隶拉女下,私相怜,以为此女通体娇柔,如无骨者,又受陈生金,故杖轻扑地而已。令怒未息,翦其发,脱其弓鞋置案上,传观之,以为合邑戒,且贮库焉;将女发官卖。案结矣,陈思女不已,贿他人买之,而己仍娶之。未一月,县役纷来索贿,道路喧嚷。令访闻大怒,重擒二人至案。女知不免,私以败絮草纸置裤中,护其臀。令望见日:“是下身累累者何物耶?”乃下堂扯去裤中物,亲自监临,裸而杖之。陈生抵拦,掌嘴数百后,乃再决满杖。归家月余死。女卖为某公子妾。有刘孝廉者,侠士也,直入署责令日:“我昨到县,闻公呼大杖,以为治强盗积贼,故至阶下观之。不料一美女,剥紫绫裤受杖。两臀隆然,如一团白雪,日炙之犹虑其消,而君以满杖加之,一板下便成烂桃子色。所犯风流小过,何必如是?”令曰:“全姑美不加杖,人道我好色。陈某富不加杖,人道我得钱。”刘曰:“为父母官,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声名,可乎?行当有报矣。”奋衣出,与令绝交。未十年,令迁守松江。
随着时代的发展,答杖终于走到了尽头。1910年清政府颁行《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了笞杖,但好景不长,袁世凯统治时期(1914年)颁布《易笞条例》,笞刑又被恢复。谁知袁世凯政权迅速倒台,《易笞条例》很快就被废止,笞刑终于被彻底抛弃。
参考资料:
《囹圄内外 中国古代监狱文化》作者: 马卫国
《中华刑罚发达史 野蛮到文明的嬗变》作者: 罗翔
《文史说例》作者: 周学田,蒋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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