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5:消除隐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中第五条款就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为企业负责人应该具有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经营。
安全生产事故入刑门槛: 经济损失100万元、或者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天津8.12”事故主要负责人于宏伟被死缓判。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绝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不牢,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清,随时都有可能暴雷,风险很大,需要及时检查,进行风险识别,这也就是双控体系的内容,国家为什么对风控体系抓这么紧,就是这个原因。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隐患转化为事故就是时间问题,一旦事故发生条件具备就可以转化,因此事故隐患就要及时整改。
义马气体厂发生爆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整改,发现了泄漏也决定进行整改,然而审批过程缓慢,没有等到整改日期就发生了爆炸。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难度小,能够立即整改,部门负责人既可以组织实施;而重大隐患危害大,整改难度也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才能完成任务,重大隐患的整改需要企业负责人来组织整改才能做得动。
当然具体的事可以不是单位负责人作,督促工作不力还是要督促的,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也才能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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