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继荣:课以义务之诉审查导图及使用说明
作者:邬继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课以义务之诉的提起条件,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此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未对课以义务之诉的提起条件建构系统解释规则,以行政诉讼类型整合行政起诉条件的学理框架尚未形成。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各种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划分标准认识不一致,而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所对应不同的起诉条件,亦未形成共识。课以义务之诉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经由法院判决促使行政机关作成有利于原告的行政行为,以满足原告依法享有行政行为作成请求权。原告是否具有诉讼权能则是课以义务之诉重点与难点,只有当原告具备请求作成行政行为或特定内容行政行为的公法上权利时,行政机关才负有履行该公法义务。课以义务之诉审查的逻辑顺序是:界定是否属于公法争议——确定诉讼类型——是否符合提起条件审查——作成请求权的证明责任——不符合提起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提起条件且满足胜诉条件——判决履行职责。
为了便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笔者初步构思制作该课以义务之诉审查导图(见下图),供参考并逐步完善。现对导图使用说明如下:
1.思维导图是从右到左并顺时针方向进行阅读;
2.不作为形态,包括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不作为;包括依申请履行职责与依职权履行职责;包括请求对“自己”作成行政行为或特定内容行政行为与请求对“第三人”作成行政行为或特定内容行政行为;
3.提起条件中包括一般要件与特定要件,一般要件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均相同要件,特定要件则是课以义务之诉特别应予关注的内容;
4.裁判方式包括裁定和判决,针对“诉是否合法采用裁定驳回”以及“诉有无理由采用判决驳回”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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